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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创新强化制度自信

  • 发布时间:2016-03-03 06:13:52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以其与时俱进的强大生命力,证明了自身的优越性。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不断地创新和完善。回顾过去的一年,诸多的“第一次”充分显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我完善的能力和与时俱进的活力。

  开门立法,汇聚更多民意。在立法过程中凝聚更大范围的共识,关注到更多公民的福祉,是保证一部法律出台的重要途径。2015年3月,有“管法的法”之称的《立法法》完成了15年以来的首次修改。这一首修意义重大,通过加强和完善人大的立法权,弱化了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立法模式,也就有效防止了部门利益的法制化。

  此外,在具体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增强了对民意的吸收。公布法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环节,由原来的公布一次增加到两次、三次。例如,在《刑法修正案(九)》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过程中,草案两次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一次收到5万多条,第二次收到11万多条。在各方热烈的讨论中,实现了法律条文的进一步完善。更为典型的是,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中,根据民众的意见,最终删除了草案中机动车限行规定。

  方式创新,诸多“第一次”让监督更有力。2015年6月30日,结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的专题询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围绕执法检查报告开展的询问。这既是对执法检查效果的强化,也是对专题询问方式的丰富和发展。2015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就“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询问。这是贯彻落实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的一次生动实践,是探索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方式的重要制度创新。

  另一项监督手段“执法检查”在2015年也有诸多首创。2015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与常规不同,在本次执法检查过程中,第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并由其担任检查小组组长带队到地方实地检查;第一次由委员长向常委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第一次由委员长主持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第一次在全国人大层面把执法检查同专题询问这两种监督方式结合起来以加强监督力度……这些“第一次”无不体现出人大监督工作的创新探索。

  自我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作为人大三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在2015年进行了打包修改。通过具体法律条文的调整,加强了基层人大的机构建设,夯实了基层人大的法治根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人大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三法的修改并不是一蹴而就,选举法自1979年重新修订以后,先后修改过7次,地方组织法修改过6次。这些基本法律的不断完善,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与时俱进。

  2015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新之年,在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当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新有效促进了改革的顺利推进,为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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