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运用法律手段对家暴说不
- 发布时间:2016-02-29 15:0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9日讯(记者李万祥)反家庭暴力法将于3月1日施行。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之一、并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者的对无过错方的赔偿。但是,人民法院在对涉家暴民事案件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及处理时存在困难。
“在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不少当事人提出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但是最终认定属于家庭暴力并得到相应法律评价的案件比例并不高。”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六庭副庭长张爽如是说。
张爽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今天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介绍,家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暴并给予足够的法律评价却面临着当事人维权意识差、举证能力弱;双方时常存在互殴情形;双方事后和好;案外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困难。如在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均主张对方对己方实施家庭暴力,并主张对方应少分配财产。原告提交了其2014年6月5日-8日受伤就医的病历及诊断证明;被告则提交了烟灰缸、地板及椅子受损的照片。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举证都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均无法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共同债务应当平均分担。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为了最大程度上维护家暴受害者合法权益,西城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注重总结,把抵制家暴行为作为审判职责,对家庭暴力零容忍。一是对于存在家暴的一方认定为严重过错,依法判处精神赔偿金,并在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方面予以充分考虑。二是积极协助调取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作为认定依据之一。必要时,依职权向人民调解组织、妇联、当事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邻居调查取证。三是适当拓宽证据形式,家庭暴力加害人的书面保证、悔过书之外,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也将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四是保障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方的程序权利。法庭可以应受害人申请,充分听取受害人陈述意见后,可以选择保护性缺席审理,开庭时由其代理人出庭。在开庭审理时,如受害人与加害人已经分居,可对受害人现住址及联系方式保密。在受害人没有条件聘请代理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联系妇联、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代理律师。
张爽认为,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并建立了多部门有效合作的干预模式,设立强制报案、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多重制度利器,为家暴受害者筑起一道坚固的安全保护屏障,可谓亮点重重。同时,张爽法官还认为,家庭暴力不再是个人隐私,而是一个重要又普遍的社会问题,绝不能以“保护隐私”作为借口来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进行姑息。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事关国家发展、社会和谐、家庭幸福。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针对潜在的家暴受害者,张爽法官还在通报会上就收集证据、解决途径、申请人身保护令等方面向他们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