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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否认叫停QDII申报及发行

  • 发布时间:2016-02-20 08:18:46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深圳特区报讯 19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中国证监会并未要求暂缓申报及发行新的QDII产品,外界报道与事实不符。与此同时,证监会还通过官方微博宣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报送《持股行权试点方案》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将于近期展开试点。

  此前,市场有媒体报道称因为市场出现较大波动,监管层要求基金公司暂缓申报及发行QDII产品的传闻,并引起很多投资者的关注。针对这种情况,邓舸明确表示,中国证监会并未要求机构暂缓申报和发行新的QDII产品,这些报道与事实不符,目前QDII产品仍按照相关法规正常注册及发行。

  另外,证监会还表示严惩信息披露违法案件。新闻发言人邓舸称,近三年来,证监会给予从重、顶格处罚的信息披露案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比例约为50%。

  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可依法对信息披露违法主体处以30万元至60万元罚款,其中,40万元以上罚款系从重处罚,罚款60万元为顶格处罚。根据证监会数据显示,在过去三年间,证监会共依法对56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从重、顶格处罚的信息披露案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比例约为50%,超过30人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而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证监会还依法移送了一批涉嫌犯罪案件,并鼓励投资者通过民事途径向相应违法主体主张民事赔偿。

  邓舸表示,证监会将继续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零容忍,保持高压态势,督促上市公司和各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至于报送《持股行权试点方案》的投资者服务中心,投资者须知其是经证监会批复成立的一家公益性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教育、法律、信息、技术等服务。其中,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行权和维权是其职责之一。

  该中心负责人表示,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公益性机构,与其他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只享有法律规定的普通股东权利,没有任何特殊权利,“将坚持普通股东的地位,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治理规范,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不行使监管或自律职责,不代表证券监管机构的立场。”

  据投资者服务中心方面介绍,首批持股行权试点范围为上海、广东(不含深圳)、湖南等三个区域,投资者服务中心将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购买试点区域内所有上市公司各1手(100股)股票。

  试点初期,投资者服务中心将以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等无持股比例和期限限期的权利为主,主要针对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公开承诺及履行、自愿性简明化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

  “持股行权旨在唤醒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引导中小投资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该负责人表示,持股行权是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公益性持有股票,示范行使股东权利,有利于强化股东权利意识,构建健康股权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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