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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形成新机制 管理科学又透明

  • 发布时间:2016-02-19 02:29:22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科技部日前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批重点专项指南,标志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正式启动实施,公众熟知的973计划、863计划等也被整合纳入其中。这些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经费都要按照2015年科技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来进行管理。

  那么,与以往计划管理不一样,按照改革过渡期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来实施的重点专项,会有哪些新特点?新的专项生成机制到底怎样?在避免以往“各自为政、重复立项”的问题后,会不会又带来行业和领域的科技需求满足不均衡的新问题?评审过程会不会出现对外封闭、不公开的暗箱操作?在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上,能否更加尊重科研规律?

  带着科技界的这些疑问,记者专访了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副司长吴学梯。

   为什么要定位为过渡期管理办法

  为何不一步到位制定正式的计划管理办法?吴学梯解释,按照国发64号文件要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要经过3年过渡期,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改革后形成新的计划和资金管理制度。目前,重点研发计划刚刚启动实施,还处于试程序、试规则、试机制阶段,所设计的管理流程尚未全部经过实践检验,此时出台正式计划管理办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协商一致,采用“通知”的体例发布改革过渡期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形式上较为灵活,待相关程序、制度成熟完善后,再总结经验、修改细化形成正式的计划管理办法。

  那么,问题来了,过渡期内正在实施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的在研项目怎么办?是否按照原定任务书继续执行?经费能否保障?“此问题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明确规定。”吴学梯介绍,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整合范围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在研项目,将继续按照任务书和项目批复执行,按照原有计划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由原有管理部门继续负责过程管理和验收,并做好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工作,确保任务顺利实施,完成预定任务。至于在研项目的经费,也将按照原来的额度按时拨付。“比如原863、973、支撑计划的在研项目,我们将于今年2月底前就拨付2016年首批经费。”吴学梯肯定地向记者表示。

  新的专项是怎么生成的

  什么是重点专项?“从字面上我们可以理解为一个‘重大项目群’,但与以往的科技计划项目相比,具有四个鲜明的特点和不同:一是在定位上要体现聚焦重大、目标明确;二是在设计上要覆盖全创新链条;三是在内容上要体现有机衔接;四是在实施上要体现‘一体化’。正因为重点专项有以上特点,所以其诞生过程经过了精心设计、广泛讨论和反复论证。”

  吴学梯把新的专项形成机制概括为五个步骤:一是征集需求,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规划任务部署需要,统一组织征集部门、地方、行业等的研发任务需求。二是任务布局,各部门对需求征集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共同研究提出任务布局,充分听取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简称咨评委)意见后,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三是方案编制,建立部际联合工作机制,各部门共同组织专家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对专项目标和任务进行把关,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四是咨询评议,咨评委召开专题会议对重点专项方案进行深入咨询评议,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依据专项部署的紧迫性和实施方案的成熟度,按领域提出排序建议。五是审议报批,联席会议召开专题会议,结合咨评委咨询评议意见和排序建议,形成重点专项启动实施方案,经国家科改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程序报国务院。

  “通过以上流程,确保了形成的重点专项以及整体布局能够紧密地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行业领域的均衡发展需求。”吴学梯说。

  项目管理如何体现公正、公开、科学

  申报人员为了拿项目,热衷到处托关系、走门路,这种情况如何杜绝?吴学梯强调,项目管理主要通过三个方面避免暗箱操作等问题:一是信息公开,二是制度约束,三是提高自律。

  在信息公开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改革措施。在发布重点专项申报指南时,同步公布指南编写专家组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以及形式审查责任人,力求从源头做到公开透明、责任明确;在会议评审前,要公布专家评审名单,并及时反馈项目形式审查、评审立项的进展和结果;在项目立项后,立项信息、资金安排情况和验收结果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做到整个管理过程的可申诉、可追溯、可查询。“总而言之,项目申报者将会更加便利地获取关注的相关信息,整个管理过程将变得更加公开、透明。”吴学梯说。

  在制度建设方面,注重构建监督评估、专家回避、信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关乎科研人员切身利益和环境营造方面的制度。经过此次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后,政府部门不再具体管理项目,而是由专业机构负责重点专项的日常项目管理,包括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吴学梯说:“政府专心负起监管的重要职责,对专业机构以及评审专家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组织评估评价。”同时,吴学梯强调,针对专业机构的管理工作,设计了很多具体制度来确保各个管理环节有序规范。比如评审专家不能有选择性的挑取,而都是从统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整个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参与咨询评议的专家,不能申请对应的相关项目,参与实施方案和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请和评审对应的相关项目,项目评审专家严格执行回避要求等,将“运动员”和“裁判员”彻底分离等。

  在提高自律方面,要求参与重点研发计划的科研人员自觉地恪守职业规范和科研道德,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申报单位、申报负责人以及评审专家都要签署诚信承诺书。“申请者不能通过打招呼、托关系等方式干扰评审专家的正常评审活动;评审专家也不能违反回避制度,隐瞒利益关系,或接受请托,采用不正当方式引导、影响咨询评审结果。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更要提高行为自律,做到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吴学梯说,“一经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将记入黑名单。”

  资金管理将给一线科研人员带来哪些便利

  “过渡期经费管理中的一大亮点,就是切实回应科技界长期以来的呼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2014年国发11号文件)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尊重科研规律,在预算编制与评估、经费支出范围、管理自主权等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便利。”吴学梯说。

  他举例说,在预算编制中,项目申报指南中不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数,而是由项目单位按照实际情况提出资金需求。在预算评估时,不是简单按比例“一刀切”地核减,而是从科研实际需求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两方面综合考虑后核定。同时在预算评估过程中,会更注重与项目单位的沟通反馈,为他们提供充分表达意见的渠道。

  在费用支出范围方面,国发11号文件进一步扩大了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允许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支出,明确规定劳务费要据实编制,不设置比例限制。同时在间接费用中设置绩效支出,用于一线科研人员的智力补偿,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在强化项目单位法人责任方面,法人单位获得了更多的预算管理自主权。除了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调增外,其他开支科目的预算调整权限全部下放到承担单位,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在不突破总额的情况下,可以相互调剂使用。同时,要求科研单位切实履行责任,增强服务意识,为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使用科研资金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撑。

  “总的来说,这次在改革中,我们下了很大力气去精心设计新的管理制度,就是要让重点专项能够在国家层面的创新供给中发挥应有的重大作用,同时在管理上最大程度地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但改革总是有一个过程,我们也不敢保证能一步到位,但希望能够在广大科研人员的支持下,充分利用改革过渡期去探索和完善,最后形成一套更加成熟、高效、人性化的重点专项管理模式。”吴学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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