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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18条措施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 发布时间:2016-02-18 10:5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万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8日讯(记者 李万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就服务京津冀的经济发展提出了18条工作举措。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利益格局、利益分配等的重大调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的法律纠纷,特别是跨区域的法律纠纷。这些法律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严重影响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进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如何依法稳妥地解决这些法律纠纷,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这成为当前京津冀三地法院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此次最高法印发的《意见》内容分3个部分,共18条。第一部分充分认识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基本要求;第二部分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促进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第三部分建立健全京津冀法院工作联络机制,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据介绍,《意见》第二部分主要围绕五大发展理念展开:在服务和保障创新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惩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依法审理涉及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科技创新;在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惩罚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犯罪,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推动京津冀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低碳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依法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服务和保障开放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促进京津冀地区对外开放、自贸区建设,推动海运、物流、仓储等行业发展;在服务和保障共享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等区域金融案件,保护金融债权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推进实现共享发展。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个核心任务是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包括疏解一般性产业特别是高消耗产业,疏解区域性物流基地、区域性专业市场等部分第三产业,疏解部分教育、医疗、培训机构等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疏解部分行政性、事业性服务机构和企业总部。此外,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要率先取得突破。对此,《意见》作出了相应具体规定。如,依法惩罚阻挠破坏承接非首都功能重大项目建设的犯罪,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及时审理因部分企业搬迁和区域性物流基地、区域性专业市场外迁引发的租赁合同、补偿安置、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审理因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引发的企业重组、破产、强制清算、股东权益纠纷等案件;围绕疏解公共服务功能,妥善审理京津冀公共服务领域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案件。

  同时,《意见》以9个条文对人民法院审理各类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作了具体规定。如依法惩罚京津冀地区破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金融安全、生态保护的各种犯罪;依法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依法审理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工商、税务、城建、交通、环保、劳动保障等各类行政案件;依法执行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案件,积极开展涉金融执行积案的清理,增强执行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

  此外,《意见》提出以“协同司法”保障“协同发展”。《意见》第三部分明确建立健全京津冀法院工作联络机制,以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具体而言,一是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机制,重点研究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大司法事项、司法需求、司法政策和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二是加强京津冀三地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合作,实现三地平台共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三是推动完善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协作,实现三地执行指挥中心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有效对接和三地法院执行办案“同城效应”;四是充分发挥三地法院审判优势资源,推动专业化审判,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制度;五是建立健全京津冀三地法院人员培训、法官任职交流、调研协调机制等。

  据中国经济网了解,2015年以来,北京、天津、河北三地法院结合三地各自的功能定位和司法实际,以不同形式先后出台了有关意见或召开会议,对相关审判执行工作进行指导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经过深入的调研论证,制定和出台了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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