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水价改是一道综合考题
- 发布时间:2016-02-03 07:31:00 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 张伟宾
农业用水量大、浪费量大是客观现实,通过市场化思路完善水价改革也是必然的趋势,但是水价改革的成本却不能完全甩给农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帮农民算清农业生产的节水账,找到农作物产量和节约用水的平衡点,避免水价陡升对农民种粮积极性造成的震荡影响。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意见》提出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多收少收在于肥,有收无收在于水”。水是农业生产的命脉,是决定庄稼产量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农田水利灌溉设施的完善,越来越多的农田实现旱涝保收,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运行维护经费不足,农业用水管理不到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价格水平总体偏低,不仅造成农业用水方式粗放,而且难以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当前,我国农业用水效率与世界水平存在明显差距,在农业水资源利用系数、每立方米用水的农业产值、灌溉产出率和总水分生产率等多项指标上存在较大提升空间。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即便是这一目标,与国外0.7~0.8的有效利用系数仍有较大差距。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能否高效利用农业水资源是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胜负手。大力提升农业用水效率不仅是促进农业和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的关键举措,也是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战略举措。因此《意见》决定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直指农业用水粗放的长期弊病以及农水管理的核心问题,强调通过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既体现了坚持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引导作用,通过“分级、分类、分档”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又强调建立用水补贴和奖励机制,可谓市场和政府“两手”发力。综合施策、两手发力、供需统筹、因地制宜的改革原则符合当前农业用水实际情况。在实施中,有些现实问题必须充分考虑。
首先,农业水价改革不只是农业和农民问题,需要全社会统筹考虑。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低及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水情。如何以有限的水资源满足不断增长的农产品需求,不仅是田间地头农业生产主体需要算的账,而且是摆在所有人面前的社会问题。水价太低,农业生产大水漫灌的趋势就难以扭转;水价太高,影响农业生产成本效益和积极性,也会伤及根本。
农业用水量大、浪费量大是客观现实,通过市场化思路完善水价改革也是必然的趋势,但是水价改革的成本却不能完全甩给农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既关系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永续利用,也关系到农民负担、农业生产积极性和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农业生产具有正的外部性,水价改革成本不能完全由农民买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不能是简单的提高水价,而是要对可能带来的水价上升以及由此导致的农业生产成本上升和积极性下降有比较科学的评估,帮着农民算清农业生产的节水账,找到农作物产量和节约用水的平衡点,避免水价陡升对农民种粮积极性造成的震荡,达到既有效节水,又不加重农民负担和影响农业生产的目的。
其次,要做好水价改革试点与推广之间的衔接工作。据了解,在《意见》出台之前,全国已有80个县先期试点了农业水价改革工作,通过设置农业用水阶梯价格和补贴机制,调动了群众节水的积极性,取得了一定成绩。在相关部门推动下,一些地方也试点了农业水权制度和水权交易流转。这些试点工作为《意见》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布局地域性明显,不同省份的水资源情况、农业用水状况和用水管理制度也存在显著地区差异。因此,水价综合改革应充分考虑各地的差异性,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把试点总结的经验办法同本地的农业用水实践结合起来,避免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各地群众的创造智慧。
最后,改革要坚持市场机制、政府补贴和完善水权的多重导向。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必须坚持市场导向。虽然现行水价较低,但是农民实际负担较重,存在水费征收不规范和搭车收费现象。如果提高水价将会进一步加剧农民负担,不利于国家粮食安全。因此,也要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加大对农业用水的财政补贴力度,创新改进补贴形式,大力推广高效输配水、生物节水、农艺节水、膜上滴灌等先进节水灌溉技术,推进渠道防渗、低压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工程节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建立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的农作物种植结构。同时,在水权管理和交易的过程中,也要保障农民等相关主体参与用水决策的权利和机会,加大对农业用水协会、合作社等各类用水组织的能力建设,加强对农业用水交易的监管,确保农业用水交易溢价留在农村,留给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