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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 发布时间:2016-01-28 06:33:32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期刊发的内容涉及政府改革、社会保障、城市建设与管理、社会治理等。

  【政府改革】市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政发〔2015〕252号)。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我市于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并降低部分收费标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其中,取消收费的40项,暂停征收的6项,降低收费标准的17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的2项。

  【社会保障】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267号)。《办法》规定,全市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办法等实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经办服务按照全市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的经办服务管理。其中,溧水和高淳两区缴费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按市统一政策执行。《办法》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

  【城市建设与管理】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影响群众生活幸福感、公共服务获得感的重要因素。《办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公共配套设施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住房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房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于擅自改变公共配套设施规定用途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所在地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253号)。为做好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快体系建设,提高分类成效,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方案》确定了工作目标、主要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园区)政府的责任分工和具体的工作要求,提出了积极推进垃圾分类积分兑换服务、打造贮存分拣中心等分类分流运输处置体系、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等重点任务。

  【社会治理】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1号)。培育诚实守信社会风气,塑造“诚信南京”城市形象是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鼓励市民和企业维护良好信用记录。《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掌握的各类与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有关的记录;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构成;法人和自然人较重失信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为3年,严重失信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为5年;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布、查询和异议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注: 1.《公报》文本赠阅点:市政务服务中心(江东中路265号)、金陵图书馆(乐山路158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华侨路35号)、秦淮区国家税务局(白下路300号)、市地税局秦淮分局征收大厅(龙蟠中路311号达美广场)、栖霞区工商分局大厅(尧化门街189号)、雨花台区政务中心(软件大道106号)、交通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中山北路124号)、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汉中路1号)、鼓楼邮局(中山路366号)、夫子庙邮局(建康路110号)、挹江门邮局(热河路2号)。

  2.《公报》电子版查阅方式:登录“中国南京”网站“信息公开”栏,点击“政府公报”栏目;也可扫描本报刊登的二维码浏览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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