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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省十大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16-01-21 01:31:51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一、江苏鼎亿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该公司自2011年起,以月息2分的高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1亿元,涉及4773人。

  二、连云港农业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1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郑某在连云港市设立7家农民资金互助社,以10%—15%年息向公众吸收存款。经侦查,郑某向当地1032人次,吸收存款4000余万元,尚未归还群众集资款达3098万元。

  三、如东葛某某民间借贷导致集资诈骗案

  2009年开始,葛某某向朋友圈吸收大量资金,并将所吸收的资金加利息发放给急需资金的企业。2012年,葛某某的多个债务人背负大量债务“跑路”导致葛某某资金链断裂。随后,葛某某以自己从事风电建设工程或者从事拍卖行生意等理由,以高额利息、利润为诱饵,先后向广大群众大肆借款8亿余元,至今仍有1.6亿元未能归还。

  四、常州汇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用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6月,犯罪嫌疑人石某某注册成立常州汇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开设“汇宝信贷”民间理财平台,宣称是新型的P2P理财模式,年利率为20%。至案发,石某累计向240余人吸收存款1700余万元。

  五、无锡戴某以承建工程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0年10月以来,戴某设立4家空壳公司,以月息2%—7.5%在宜兴、常州、无锡等地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达7亿余元,上述借款仍有3亿余元未归还。

  六、徐州王某以房地产投资为名非法集资诈骗案

  2008年至2014年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以月息3分至5分、日息千分之三等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其所吸收的资金用于归还前期的借款本息、个人挥霍以及隐匿,导致大部分集资款不能返还,其诈骗资金多达8亿余元。

  七、盐城顾某等人擅自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8年底至2013年3月期间,顾某在盐城市区、大丰、射阳等地先后注册成立了7家投资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近8亿元,涉及储户1.1万余人,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

  八、南京刘某利用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9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注册成立南京某创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P2P小额信贷服务。其发布的借款人和借款信息大多为虚假信息,多数借款均直接转给公司股东个人使用,总融资额1600余万元。

  九、常熟孙某利用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至2014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孙某分别开设鑫鑫贷网络P2P平台、华夏信P2P平台,以月收益率5%、6%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及人员达100余人,涉及金额达3000余万元,无法支付投资者本息。

  十、苏州谭某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9年初至2014年4月份期间,谭某以个人名义,授意单位员工及亲朋好友,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集资信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传播,借款共计人民币约2.5亿元,借款人员近百人,无法偿还到期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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