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要打组合拳
- 发布时间:2016-01-12 22:29:58 来源:国际商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错综复杂。从字面意义上看,这应是一个经济学问题,但其决定权却在政治家手中,其适用环境则是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因此,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周年后,如何推动各国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约定,主动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必须跳出法律条文框架,通过政治沟通、经济共赢、法律诉讼、外交安排等措施加以应对。
政治博弈是根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源于冷战思维,它既不是一个基本经济学概念,也不是一个基本的法学概念。无论是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还是世界贸易组织具体规则中,都未出现过“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概念。因为GATT只有缔约方经济在市场规律下运行,才能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公平的自由竞争机制,实现贸易自由化。当时西方国家利用国内法处理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歧视性评价标准,即GATT缔约方与原东欧缔约方之间产生贸易纠纷时,将社会主义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体,从而将其置于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不利地位,带有明显的歧视性。
市场经济地位与政治利益密切相关。是否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与其说是依据该国的市场情况,不如说与意识形态更加密切相关。以俄罗斯为例,同样作为新兴经济体,在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与美欧等经济体的关系虽经历了从积极靠拢到追求相对独立的转变,但俄罗斯毕竟是向着美欧所希望的方向迈出了很大步伐,这使得其与美欧等经济体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明显减少。而且,美欧等经济体“9·11”以后的全球战略,特别是其采取的一系列反恐行动,都需要俄罗斯的积极协助或默许。因此,为了承认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欧委会甚至修改了其内部有关反倾销的法律。
中国一直在努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十六大报告强调“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十七大报告又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市场化改革,中国的市场机制也在逐步完善,但一些国家仍无视中国的持续努力。这是因为各国政治家的决策与其国内政治发展阶段和政治家自身的利益有着直接关系。例如,欧盟曾表示,在市场经济地位“仍有利用价值的时候”将其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要求中国向欧洲企业开放更大的市场,尤其是服务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过是各国政治博弈的工具。
经济利益是源
市场经济地位由谁认定、以什么标准认定,既无规则可循,又无透明性可言,随意性很强。例如,美国商务部为判断一国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制定的具体标准,除了包括货币可自由兑换程度、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自由程度等,还包括调查当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虽然美国的市场经济标准看似宏观,但都与其国家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由此可以看出,关于市场经济地位五花八门的标准背后,有一个不变的标准——经济利益。市场经济地位已沦为一些国家操纵国际贸易规则、干预自由贸易的手段。
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大多与中国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目前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主要是欧美、日本以及印度等经济体。极力反对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经济体,一般是与中国的产业结构或国际地位上存在竞争关系的经济体。日前,欧洲商业团体委托华盛顿经济政策研究所发布的一份报告反映出欧盟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真实原因。该报告认为,市场经济地位将导致中国出口飙升,欧盟产品的损失会使其国内生产总值下降1~2个百分点,并损失170万~350万个就业岗位。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直接关系到各国的经济增长和就业。正是这些经济利益的考量,迫使政客背后的利益集团坚决反对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市场经济地位被当作制衡中国的手段。虽然目前中国经济增速放缓,但仍远高于大部分西方国家。由于这些国家担心被中国赶超,就把市场经济地位当作制衡中国的武器。如果反倾销案发起国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必须根据该产品在生产国的实际成本和价格计算其正常价格;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则不使用出口国的原始数据,而是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判断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幅度。在中国加入WTO的十几年里,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没有阻止中国的发展,虽然很多国家没有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但中国依旧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市场经济地位不过是一些国家限制中国竞争的手段之一,他们通过刻意扩大化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以达到制约中国、攫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法律障碍不存在
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入世15年之后“替代国”问题自动终止。根据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尽管第15条a(ii)款规定,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但是第15条d款明确指出,无论如何,a(ii)款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
国内法并不是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障碍。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起源于国内法。上世纪60年代,美国在捷克斯洛伐克自行车反倾销案调查中使用了“正常价值”和“替代国”的概念,1974年将市场经济地位写入《贸易法》。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貌似依据各国的国内法,但只要各国在政治上决定承认一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国内法律则可以修订。例如,如果按照欧盟原来的反倾销相关法律,俄罗斯不属于市场经济国家,但为给予俄罗斯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欧盟修改了反倾销法,使俄罗斯的经济状况符合欧盟的法律规定。经过对欧盟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进行补充修订,欧盟决定正式承认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
多措并举解难题
选择合适的对象进行沟通。对于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各国政治态度不尽相同。过去10年,中国通过开展政治经贸外交,要求贸易伙伴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目前已有88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即使在还没有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欧盟,其内部各国的态度也相差较大。与态度较好的国家加强沟通,使其率先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将对其他国家形成示范作用。
选择合适的沟通时机。即使在尚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不同时期其态度也相距甚远。例如,美国大选之年,涉及到贸易问题一般会采取更加强硬的态度。但目前中美关系已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两国在政治、经济、安全等各方面相互依存,有着密切而巨大的利益。美国最终仍然离不开中国,与中国合作才更符合两国及世界的利益,因此选择合适的沟通时机至关重要。
争取利益相关方。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很多国家、很多经济社会组织都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过程中获取了外部发展红利,中国的利益与他们的命运息息相关。要让这样的国家尽快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以获得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机会。
继续削减过剩产能。中国正进行的供给侧改革,就是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优化供给结构,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清理“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这些改革举措和改革成果还应让更多国家、更多企业了解,在中国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的同时,也会给其他国家带来发展机遇。
根据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司法公正。
在第15条a(ii)款有效期的最后一年,欧美等经济体即使仍然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就视而不见,也无权单方面对中国整体经济运行市场化程度进行评判。欧美等经济体仅仅依照国内法律评判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状况,事实上就是要使国内法获得治外法权。作为WTO多边机制的成员,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内立法都应考虑到其参与的多边机制规则,并根据WTO原则修改国内法的立场。对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必须通过世贸组织的纠纷解决机制,争取中国的权利。
做好反倾销应诉。欧美等经济体出于意识形态的偏见或经济上制约中国发展的目的,不愿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些已经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仍利用“替代国”继续行贸易保护之实,个案的法律诉讼在所难免。因此,选择好替代国,仍是未来一段时间法律诉讼上应对的重要手段。
利用“二轨外交”澄清对中国的错误看法。一方面要传播中国声音,让各国更多了解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以及取得的重要成就;另一方面要“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一些外国学者对中国市场经济问题已有非常深入的研究。例如,华盛顿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尼古拉斯·拉迪通过调研30多年来的经济数据,对中国市场经济状况做了全面评价。他认为,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活动在很多领域已经高度市场化。
在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时做好制度安排。尽管《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提出,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之后,第15条a(ii)款无论如何也要终止,但并没有载明该款终止以后,各国是否应该自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这就容易让一些国家钻了空子。在《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第一章总则中就约定:“本协定的目标是基于市场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关系”,从基本立场上就明确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中国在签署新的自由贸易协定时,要明确载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最根本的制度安排上彻底解决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