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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行撤字[2015]52号

  • 发布时间:2016-01-04 17:31:07  来源:住建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龚成建:

  经调查核实,你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的行为。我部于2015年11月3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5]52号),你于2015年12月7日签收了告知书,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监理工程师注册,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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