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源 财富源

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财经 > 滚动新闻 > 正文

字号:  

关注百姓 惠及民生:深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

  • 发布时间:2015-12-30 06:34:50  来源:山西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深化医疗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看病难、看病贵”突出问题,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切实减轻群众个人支付医药费用负担的重大举措,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关键环节。可以说,医药价格改革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及幸福,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从2012年起,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精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2015年,省物价局针对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全省价格、卫生计生、人社、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按照建机制、控费用、调结构、强监管的原则,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全省119个县272所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已按部署要求全面完成。通过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收付费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在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切实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在不断深化医药价格改革的同时,也存在着“破除以药补医成果尚需巩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还需深入”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完善制度、完善测算办法,需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措施,持续拓展深化价格改革”。

  医疗价格涉及千家万户、每个人的利益,价格政策一头联系的是群众,一头是党和政府,搞好县级公立医院的改革工作、制定好科学合理的价格政策,对政府部门来讲是一个考验。合理的价格和收费水平既能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又能合理的补偿医院的费用,还能促进医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因此,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推进医药价格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

  ——医药价格改革相关政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 6号)

  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2.原卫生部、中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

  推进医药分开,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由各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虑医院功能定位、医疗保障基金承受能力、本地财政能力、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对价格调整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卫体改发〔2014〕12号规定:县级公立医院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以及部分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

  改革以药补医机制。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具体途径,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积极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

  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

  推进补偿机制改革。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四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3号)

  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鼓励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试点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合理成本制订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合理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护理、手术等项目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6.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社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

  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途径予以补偿。试点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降低医疗成本。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要确保试点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降低15%左右。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与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增加政府投入同步推进。

  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医药费用总量控制水平,具体可参照本地区改革前三年实际医药总费用、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个人医疗费支出等情况综合测算。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结合财政补偿和医保支付水平的具体情况,补偿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在此基础上,逐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要切实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以及中医特色服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确实偏低的床位费可作适当调整;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价格。

  在改革试点期间,各地可授权县(市、区)级政府在规定的原则范围内研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7.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人社部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

  破除以药补医,完善补偿机制。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鼓励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2015年前限期降低价格。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

  8.山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晋价费字[2012]231号)

  按照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财政补偿60%,价格调整补偿40%的比例,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定的现行价格为基础,按照财务分类,提高诊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床位费五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诊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上调的幅度不得超过13%,床位费上调的幅度不得超过36%。降低医用设备检查费和检验费两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幅度不得低于10%。具体调整方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确定。

  “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药品加成合理年收入(2011年或者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前一年的收入)为基础,根据财政、医保保障和医院内部消化情况等,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额。

  各县(市、区)价格、卫生、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成本审核和价格听证等审批程序,提出价格调整的具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报省和设区的市价格、卫生、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医疗机构开展的病种收费标准,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审批,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每个市开展的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

  9.《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晋价费字[2014]250号)

  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考虑到我省各县的财政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收入水平不均衡,医保支付能力不同,各医院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同等情况,按照省医改办意见,经省政府批准,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将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权限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省里不再对调价项目和调价幅度做统一规定。

  10.《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价医字[2015]144号)

  2015年6月,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价医字[2015]144号)。文件内容上涵盖了《山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山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并根据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一是在《实施意见》中增加了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浮动机制,解决部分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后存在资金缺口的问题。二是在《实施意见》中增加了“三比”控制的要求,解决县级公立医院价格合理补偿的问题。(药占比是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检查检验占比是检查检验占医疗服务收入的比例;卫生材料占比是卫生材料占医疗服务收入的比例)。三是在《实施意见》中增加了市级人民政府部署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审核平衡调价方案的权限,解决市、县人民政府在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脱节和价格调整进展缓慢的问题。四是在《实施意见》中强化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新农合要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的内容,解决相关配套措施没有协同推进的问题。五是在《实施意见》中增加了动态调整的内容,解决医疗服务价格与成本衔接的问题。

  11.《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晋价医字[2015]139号)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原政府制定的省管药品价格。包括省定价的非处方药剂型价格、增补进入我省医保目录的药品价格、民族药价格以及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配制剂价格。同时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918号)精神,对1996年到目前为止,制定和调整省管药品价格的847个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公布废止我省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共计683个,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不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文件也同时废止(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深化医药价格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1.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推进城市公立医院试点改革。

  2.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建立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3.强化价格、医保、医疗等相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

  4.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调研及监管工作,确保改革后市场价格基本平稳。

  薛艳

热图一览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