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年我们关注的法治话题
- 发布时间:2015-12-30 01:22:47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编者按:在“法治”为突出主题的2014年过后,2015年我们进入到“平常”的法治建设之中。但是,法治精神的普及与法律制度的建设、完善,注定需要中国社会的长期努力,也是我们生活的持续话题。这一年里,民法典、证券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改,一直为人们所关注;银行存款频频失踪、国家工商总局与阿里巴巴的口水战、6月的股市巨大波动、政府如何规制专车新业态等等事件,也为人们所热议;“互联网+”、“一带一路”的建设,更是涉及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法眼”专版,更致力于从法律的角度、以法治的眼光来思考、解读这些事件和问题,积极地报道法学家们的真知灼见,并且特别约请他们为本报撰写了许多文章。年底岁末,回味一下专家、学者在一些热点问题上的精辟、睿智之见,可以整理一年的经历,积淀一些思想,既是一个关于过去的收获,也是一种对未来的鼓励。
民法典是富民强国的培本之法 是现代社会的权利教科书
制定民法典的意义何在?老一代民法学家、北京大学魏振瀛教授,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作出了深刻的阐述。
魏振瀛:
“以人为本”是当代我国的科学发展观和社会治理的基本理念,充分保护民事权利,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基本内涵。民事权利是人们生存之本。本者,根也。不伤根,不离本,充分保护民事权利,乃富民强国之道。民法典能够充分发挥民法的功能,为了强国富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民法典。
民事立法不仅要描述社会,而且应当引领社会发展。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被海外学者誉为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事实上《民法通则》在较长时期成了改革开放的推进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成为中国的“民事权利经典”,成为全国深化改革的推进器,成为宣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工具。
梁慧星:
完成一部进步的、科学的、完备的中国民法典,除了完善民事法律体系、保障法院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私权之外,还有一个考虑,就是要发挥民法典的教科书功能。民法典不仅是法院的裁判规则,同时是人民的行为规则,它规定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行为准则。例如,怎样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怎样追究责任,社会环境发生异常变动情形如何兼顾双方的利益,怎样结婚、怎样离婚,离婚时如何处理子女的抚养、监护和家庭财产问题,家庭生活中如何处理父母子女关系、怎样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以及如何投资理财,如何开办公司及处理企业内外关系,等等。
一言以蔽之,民法典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全社会的生活教科书、法治教科书、文明教科书。
阿里巴巴和工商总局的争议缘于电商法律缺失
2015年伊始,工商总局与阿里巴巴的一场口水大战引发了中国乃至全球的关注。知识产权法专家、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杨延超对此事件的制度原因进行了分析。
杨延超:
阿里巴巴和工商总局的争论,实际上是缺乏电商立法背景下的产物,电商不知何去何从,工商总局执法缺乏依据,而消费者和被侵权人维权难度也很大,难免心生怨言。因此,推动电商专门立法迫在眉睫。纷争,止于法律。
我们亟须完善针对电商的法律法规,理清电商的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才能让阿里巴巴等电商的道路更加平坦,才能让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第一,亟须制定电商具体义务的条款。第二,亟须推动电商专门立法。第三,消费者和被侵权人的维权需要具体的规则。
“互联网+”需要扎实的法制基础
“互联网+”的提出,表明我们对互联网充满期待,但是,互联网如何能让我们信任,需要理性的制度做基础。信息法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吴峻就此提出自己的看法。
吴峻:
互联网的最重大经济意义,在于对每一个非主流供给及需求的尊重与满足。每一个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总能找到自己的供给方,每一个声音都有属于自己的回声,个人权利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它释放了可以释放的潜力,和传统的渠道一起,推动经济飞奔向前。
只有依据法律制度确立互联网总体监管架构,才可以向公众及产业提供一种关于互联网的确定性和信任。没有对监管制度的信任,就无法指望互联网对整个经济的积极推动作用。
互联网绕不开传统法律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也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民法等法律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但是,互联网也需要对其特殊问题进行规制的法律,如电子签名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电信法等法律的出台或完善。
互联网对法律制度究竟有什么影响?对此的讨论一直在进行。“互联网+”的提出表明,各界对互联网的经济推动力有很大的期待。但是,我们凭什么信任互联网?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对法律制度的影响程度到底如何?互联网产业及相关社会互动模式对政府的政策选择会带来怎样的影响?这都是必须明确的问题。
自贸区建设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
今年4月,国务院分别印发通知,批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际经济法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夏小雄对自贸区的法律制度建设提出建议。
夏小雄:
自贸区的建设必须要有完善的法治基础。目前,调整自贸区改革的制度规范体系初步确立,但是依然不够完善,自贸区的制度创新和改革深化需要完善的法治保障。针对上海自贸区建设过程中已经出现的问题加以分析,对广东、天津、福建等其它地区自贸区建设的逐步推进,以及未来统一《自由贸易区法》的制定具有借鉴意义。
1、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上海自贸区内法律、法规的“暂停实施”制度,使其符合宪法、立法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而能够更好促进上海自贸区的改革发展。2、随着上海自贸区内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推行,我国针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必须及时加以重构,使其能够适应负面清单管理背景下备案制的新形势。3、必须进一步完善上海自贸区内的商事登记管理制度,使得企业设立运营更为便捷和高效。特别是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完善的企业设立法制能够确保它们充分享受准入前国民待遇,进而使得上海自贸区的企业设立制度更趋法治化、国际化。4、自贸区内金融创新需要法律支持。5、自贸区内税收法制需要更新完善。6、自贸区内法律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
清理僵尸企业不应是政策性破产的重演
资产重整专家、律师王兆同,在他之前的法官职业工作中已涉及许多公司资产清算纠纷,并在几年前就在我报撰文呼吁重视僵尸企业问题。最近,针对供给侧改革和清理僵尸企业话题,他提出自己的看法。
王兆同:
1994年至2008年间,我国推行政策性破产,按照王欣新教授的观点,“政策性破产实际是将本应由政府解决的问题、承担的费用,强制转嫁由债权人承担,其指导思想不是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的公平清偿,而只是想通过行政干预(尽管已转化为法规形式),把破产当做政府解决国有企业亏损、安置失业职工、调整产业结构、减轻政府负担的一种‘由债权人买单’的廉价方式,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
在中央再三声明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情况下,在《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多年的情况下,再实施政策性破产,让债权人甚至全社会为国有企业的经营亏损买单将受到极大的诟病,故政策性破产只能成为历史,将要登场的将是市场化的清理僵尸企业。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则,启动清理僵尸企业的主体应当是市场主体(债权人、债务人或股东),承担事务性工作的应是社会中介机构,就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应当是债权人会议,主持程序并作出裁决的应当是人民法院。整体上来说,应当是市场主体依据法律规则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的市场行为,而不宜将其解读为行政行为在司法领域内的延伸。
《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争议中前行
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社会争议声中通过了被俗称为“雾霾法”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环境法学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所副所长常纪文,参与修订工作9年,多年从事雾霾区域防治体制制度和机制研究。他对这次修订的进步与缺憾发表了中肯之见。
常纪文:
除了没有规定公民的清洁空气权这一基本环境权利、行政管控色彩仍然很浓厚、没有采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篇章结构不太均衡等重要缺憾外,还包括以下不足:一是尽管规定了许多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空制度”型的宣誓性规定还是很多,导致法律的可实施性打了折扣。二是所规定的严格法律措施难以在地方常态性地实施。三是回避了非重污染天气下机动车限行这一争议性问题。
客观地说,《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是一个历史飞跃,专项环保立法短期内想超越《环境保护法》,难度很大。立法修订到此程度,已经不易。雾霾污染防治不等人,防治雾霾急需法律手段和工具,基于这一点,应该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成果还是有相当的积极意义的。
股灾之后我们如何修改完善证券法
今年4月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一读审议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而6月份,中国股市发生了一场罕见的股灾。在此特别时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冯果等民商法学家对《证券法》的修改提出思考和建议:
法治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与治理的基本方式;呼吁扩大《证券法》的调整范围,稳步推进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统一目前三足鼎立的债券市场制度;进一步加大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激活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制度与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积极稳妥地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资本市场与金融市场的综合监管体制与机制,切实消除监管盲区,铸造监管合力。
刘俊海:
应对6月份以来股价大跌事件的经验,建议新《证券法》增设证券期货市场失灵应急预案制度,全面规定市场失灵的分级、预防机制、预警机制、处置程序与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李曙光:
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对“救市”等概念以及什么情况下需要“救市”、如何“救市”进行比较全面的规定。此次《证券法》的修改也应当关注上述问题。
冯果:
这次《证券法》修改草案中,债券市场受到冷落是不争的事实。很多监管和风险处置措施没有看到债券本身的投资性、风险性和可流转性。我们没有意识到债券真正的功能是一种投融资的工具,因此并没有把它放到资本市场发展的层面去考虑其长远发展问题。但真正的资本市场不可能仅仅是单一的股票市场,相反,债券市场应该在其中占据支柱性地位。此次股市波动引发的经济和社会恐慌反映出我们资本市场发展中的畸形以及建设方向和思维上的狭窄。这次《证券法》修改对债券市场规则没有触动,相较于实践,是一种倒退,这不能不说是令人失望的一件事。
“税收法定”必须包含税率法定等元素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3月8日第三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并将于3月15日表决,其中的一个亮点就是增加了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规定。在这几天的间隔中,针对草案中没有把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四个重要的税收元素列为税收法定范围,财税法学家、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特别在我报撰文、呼吁,并与社会各界人士一起成功推动税率法定等内容加入《立法法》。
刘剑文:
通过回顾税收法定近年来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准确和整全性地剖析税收法定的涵义,进而阐明税收法定的现实影响,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领悟税收法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坚定地把握进一步深化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
税收法定原则的本源,其涵义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课税要件法定,即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缴纳程序等基本税收要素应当由法律规定;二是课税要素明确,即上述基本税收要素在法律中的规定应尽可能是明确、详细的,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三是征税合法,即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课税要件和征纳程序来征收税款,不允许随意加征、减征、停征或免征。概括起来,前两点主要是对税收立法的要求,最后一点则是对税收执法的要求。
较之2014年12月的二审稿,三审稿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规定不够精确、周延,仍有一些可改进之处。二审稿中的相应条文为“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一表述在三审稿中却进行了简化,“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四个重要的税收元素被删除,只保留了“税种的开征、停征”的法定。要言之,三审稿的表述远不足以涵盖税收法定原则的其他内容,不利于有效规范政府的征税权力、维护纳税人的财产权益、发挥人大在税收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也不利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一带一路”要以一套法治化的规则体系为目标
“一带一路”的倡议和实施方兴未艾,国际经济法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敬东提出自己的见解。
刘敬东:
“一带一路”战略必须建立在法治化的基础之上,通过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订一系列贸易和投资协定、成立国际组织、制定国际组织章程等法律方式来实现。只有实现法治化,才能确保“一带一路”战略的最终实现和长期、稳定发展。
“一带一路”战略的法治化,不仅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的需要。目标是构建一个以国际贸易规则、投资规则和争端解决规则为核心内容的、代表21世纪最新国际经济法发展成果的国际条约体系。
对专车要有宽容心和新思维
作为“互联网+” 的新型业态,专车问题在社会和政府中引起广泛争论。北京理工大学孟兆平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高秦伟等法学家,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就交通部《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而就国家治理和政府监管问题发表了观点。
孟兆平:
“管理规定”违背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精神。专车这个事情从本质来说,也是一种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立法的最基本原则,就是: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之所以把“促进发展”放在了电子商务法立法的最首要的一个位置上。从交通部这次颁布的这个规定来说,它本身违背了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中所提倡的精神,就是无来由地对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制定出一种非常严格的监管措施。
高秦伟:
监管“互联网+”不能沿袭传统方式。分享经济就是依托互联网信息的平台,将相对分散和闲置的资源利用起来。就我国来说,专车实际上就是分享经济或者共享经济的一个突出表现。现在探讨的“互联网+”问题,可能只是在出租车领域的体现。实际上现在或者未来,交通运输的客运领域,汽车维修领域,驾驶员的培训领域,公交领域等领域也都会出现“互联网+”的模式或状况。在众多领域,我们都要面临这样一个问题:转变监管的思路和监管的理念、监管的模式。这是必然要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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