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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负担部分超标药品费用

  • 发布时间:2015-12-26 09:32:21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每经

  最近,一份适用于城乡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在小范围内传播。无独有偶,记者近日从消息人士处了解到,正在抓紧制定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有雏形,其总体要求之一就是要调动定点医疗机构主动降低药品价格的积极性。

  在支付标准的使用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支付费用。药品销售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按照医保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费用,医疗机构负担剩余部分。

  这也意味着,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参保人员,对于选择高价药都将感到压力。

  一位参与人社部医保支付标准研究课题的专家告诉记者,药品支付标准实际上是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与保险方之间的博弈,在医院处于供方垄断、保险方管办不分的情况下,药品价格改革推进的难度较大。

  征求意见稿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要促进合理用药。鼓励和引导药品合理使用,改善医疗机构和患者用药行为,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努力减轻参保人员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

  为了保证生产的药品在支付标准之下,药品生产企业或许需要花更多的心思,因为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的市场空间将会被明显压缩。

  在支付标准的使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定点机构药品实际销售的价格等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均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定点机构药品实际销售的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支付费用。

  同时,按药品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的情况下,定点机构可以向参保人员出售实际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医保基金仍以支付标准为基准支付费用。如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销售的价格超过支付标准的,原则上参保人员也以支付标准为基准支付费用,在临床必须、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参保人员可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按照医保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负担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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