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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 发布时间:2015-12-18 16:29:52  来源:环保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组织机构代码:40001221-1

  法定代表人:王贻芳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乙)院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辐射安全违法一案,我部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放射源及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44Cm放射源违规转移和处理事件的处理报告》(原安全发〔2015〕17号)、《关于244Cm放射源失控事件调查处理报告》(原安全发〔2015〕20号),你单位《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关于6枚锔-244源处置情况的报告》(高发安字〔2015〕15号)、《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对锔-244放射源违规处置处罚的报告》(高发安字〔2015〕45号),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关于高能物理研究所六枚244Cm放射源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原安发〔2015〕101号)等报告及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及备案的规定,以及《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关废旧放射源贮存和处置的规定。我部于2015年8月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根据你单位2015年8月11日提出的书面听证申请,我部于2015年9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经研究,我部对你单位提出的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15〕61号)及《送达回证》(环核辐送〔2015〕01号)、你单位《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我部《听证通知书》(环法字〔2015〕98号)及《送达回证》(环核辐送〔2015〕03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放射源的行为处10万元罚款,对你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的行为处10万元罚款,共计20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部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11日

  抄送:中国科学院,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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