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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认农民宅基地的商品属性

  • 发布时间:2015-12-18 06:5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高尚全  责任编辑:罗伯特

  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解决好农民和农村发展问题是关键。农村如果发展不起来,农民如果富不起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就会落空。

  我国长期存在城乡二元结构,是长期以来农村发展滞后的重要因素,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有着复杂的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农民手里的资产很难变成资本。

  由于我国土地制度的限制,农民承包的耕地、宅基地、房屋以及其他非农用的建设用地,在正常情况下很难流通,不能流通意味着农民的这些资产就不能转变为资本,难以用于抵押、变现实现资本运作,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降低了。与之对照的是,有些城市郊区的农民土地因为开发被征用,获得大笔补偿款,一夜致富,这实际上是农民资产变成资本一种扭曲的反映。

  重庆从2008年成立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地票交易试点。试点7年来,农民退出宅基地并出让20多万亩土地,新增了7万多亩耕地,从而增加了农民收入,满足了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我国农村人均占有建设用地是城市的3.5倍。全国农村建设用地2.53亿亩,可以说我国土地资源的最大潜力在农村的宅基地。城市居民住房可以进行商品交换,而农村居民住房不能进入市场,限制了农村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造成城乡居民之间最大的不平等。按重庆的试点,以平均每亩交易价格20万计算,全国农村宅基地的市场价格约50多万亿,考虑到远离城市的边远地区,按平均每亩价格10万元计算,全国也有25万亿元。这个红包如果给予农民,城乡差别将大大缩小,农村建成小康社会就大有希望。农民钱袋子鼓起来,就提高了消费能力,扩大了内需,这也可以作为当前扭转经济下行的重大举措。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按中央决定精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放开,这对于促进农民的资产向资本转变有正面的促进作用。土地经营权作为农民过去最大的资产,过去在许多地方都有流转的情况,但是并没有取得显著的成果,而且还引发农业补贴发放的争议。因此,关键还要看土地流动的受让方、抵押质押债权方能否对转让的安全性、流动性接受和认可,能不能定分止争。在现阶段,必须时刻关注这一改革的结果,及时作出总结判断,因为它关系到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提高,关系到农业能否顺利发展,继而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完成。

  与增加农民收入息息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广大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如何增加收入,如何在城市安家落户。我国过去十多年城镇化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因为财税体制改革不到位,造成了房价畸高,人民群众靠正常工薪收入难以购房、挤占消费能力等弊端。解决这个弊端当然需要下一步的全面深化改革,但在短期内对于农民工而言,要让他们能够在城市站稳脚跟,除了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外,最直接有效的,是他们能够以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等转让变现继而实现在城市购房安居。因此,在这方面应作相应的变革,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健全的物业税基础上,承认农民宅基地和住房的商品属性,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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