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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文支持三地自贸区“金改” 发挥各自区位优势

  • 发布时间:2015-12-12 08:26:14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继上海自贸区推出金融改革指导意见后,12月11日,央行同时发布金融支持广东、福建、天津自贸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对比三份指导意见,三地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外债宏观审慎管理、人民币外汇衍生品服务等情况较为一致。

   四方面政策一致

  具体来说,根据指导意见,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流程,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允许选择不同银行办理经常项目提前购汇和付汇。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放宽区内机构对外放款管理,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暂定等值1000万美元,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应在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机构开立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办理限额内可兑换相关业务。

  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方面,三地自贸区内机构均可借用外债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许区内机构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暂定1倍,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内借用外债,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

  据了解,上海自贸区的外债自律管理政策稍有不同,其所规定的外债余额规模较高,为净资产的2倍。

  外汇局综合司司长王允贵日前表示,自外债自律管理政策实施以来,目前已有超过50多家跨国公司正式开展了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实际借入外债近10亿美元,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目前,政策实施平稳有序,参与企业的融资成本显著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大幅提高。

  允许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亦是本次改革的亮点。

  此前,为防止境内人民币汇率受境外机构操纵影响,央行发文明确规定,境内银行人民币对外币的衍生品服务只局限于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包括境外机构。

  然而,考虑到自贸区与区外设有风险隔离措施,央行支持注册在三地自贸区内的银行机构,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可以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并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发挥各自区位优势

  三地自贸区的金融支持指导意见主要在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进一步开放;但与此同时,通过深化三地区不同的区位优势,开展特色化业务。

  广东自贸区深化以粤港澳为重点的区域金融合作,指导意见支持区内个人从港澳地区借入人民币资金,用于在区内购买不动产等支出。支持港澳地区个人在区内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香港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股票和债券,募集资金可调回区内使用。而对比福建和天津自贸区的指导意见,只是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可调回区内使用。

  福建自贸区重点则在深化两岸金融合作,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境外企业和个人开立新台币账户,允许金融机构与台湾地区银行之间开立新台币同业往来账户办理多种形式结算业务,试点新台币区域性银行间市场交易。

  天津自贸区则要促进租赁业发展、支持京津翼协同发展。允许自贸区内租赁公司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允许租赁公司在一定限额内同名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自由划转等。(孙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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