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进口消费品监督抽查工作势在必行
- 发布时间:2015-12-07 09:2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山东检验检疫局 雒书鸿 张 蕾
近年来,随着我国外贸增长、居民消费结构变化及消费水平的提高,我国进口消费品贸易额呈现逐年增长态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主要应由检验检疫部门承担,其主要手段是对列入《目录》的进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对法检《目录》外的进口消费品实施抽查检验。其中,经对法检目录外进口抽查检验统计发现,法检目录外进口消费品不合格率较高。2014年,从第二次全国监督抽查情况看,全国共抽查进出口商品3637批次,检出不合格1,158批次,不合格检出率31.8%。其中,进口商品不合格检出率35.2%,出口商品不合格检出率23.2%。从整体看,在全部抽查商品中,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进口商品质量状况不容乐观。服装、食品接触产品和湿巾等进口消费类商品累计抽查2288批,不合格率35.4%,高出同类出口消费类商品12.1个百分点。因此,进一步加大对法检《目录》外商品的抽查检验,加强进口消费品监督抽查工作势在必行。 进口消费品监督抽查存在的问题 目前,进口消费品的抽查检验主要依据《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39号令)执行,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具体表现在: 抽查计划问题。39号令规定的抽查计划目前只有国抽一种,但口岸抽不到,如果在进口口岸实施抽查,目前,监督抽查均为计划性抽查,具有一定时效性,口岸布控在特定时间段内往往抽查不到计划抽查的进口消费品,造成计划无法落实。 抽查地点问题。39号令规定对进口消费品的抽查可以在进口口岸、到达站或者收用货单位进行抽查。实践中,进口消费品进入流通领域属于后市场监管范畴,根据质检部门三定方案,流通领域的监管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尤其是在当前减少行政对市场的干预,简政放权,各地整合市场监管部门等一系列改革背景下,CIQ直接进入流通领域执法容易为人诟病,也与改革的精神不符。此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39号)中“批”概念是指货物的进口批,如果在流通领域(商场)抽查,商品已经进入流通环节,面对的是销售批或是零售包装(无独立批),与进口批难以相对应。因此,相对应的不合格处理对象“进口批”难以落实到位。 抽样依据问题。进口消费品监督抽查如果在流通领域进行,目前缺乏适用的抽样标准。在缺乏抽样标准的情形下,所抽样品缺乏代表性,对不合格进口消费品的处理处置仅能针对所取样品所代表的零售批,无法溯源到进口“批”,处理处置效果大打折扣。此外,如果在口岸抽查,虽然有部分消费品可以参照法检进口消费品的检验规程(SN规程),但毕竟仍有大量进口消费品无SN规程可用,在执法程序上存在较大漏洞。 检测能力问题。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主要是按照法检商品检测能力进行配置的,对于大量非法检进口消费品的检验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相关项目的检测需要一段时间的配置。 不合格处置问题。根据39号令的规定,对不合格非法检进口消费品的处理处置等同于按照法检商品。即如果检出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不合格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进行技术整改,经重新检验合格后予以放行。实践中,在口岸实施监督抽查的进口消费品往往难以抽到。 进口消费品监督抽查改进建议 针对以上在法检《目录》外进口消费品监督抽查工作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科学设计抽查计划。改革抽查计划,将年度计划型调整为规划型,赋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动态抽查的权利,允许各直属局根据辖区进口消费品种类和质量状况动态调整抽查计划,确保抽得到、管得住。此外,国抽计划应充分考虑各直属局口岸实际,如对于服装、一次性卫生用品等进口量大的目录外进口消费品,安排重点口岸实施抽查。 突出口岸抽查主要抽查地点。在实施口岸抽查相比于后市场抽查有以下优势:一是“批”很明确,相应的不合格处置也可以落实到位;二是抽样依据比较容易获得,如有较完善的可参考的法定检验商品SN标准;三是监管成本较小、效率较高。 完善抽样依据。对于在口岸监督抽查型(以落实监管到位为目的)的,建议在口岸参考同类法定检验商品的检验抽查标准(如SN标准)进行抽样。如无可参照法检商品SN标准情况下,统一使用《孤立批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GB/T2828.2)作为抽查依据。对于风险监测型的抽查,重点在流通领域开展,其中对于具有先验质量的情形,使用《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 28863-2012)作为抽查依据。 推行政府采购检测服务。鉴于目前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对非法检商品检测能力不足的情况,采取政府采购检测服务方式来开展检测工作。检验检疫制定出台政府采购计划,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检机构,由政府专项经费支持采购检测服务。 建立部门联动合作机制。对于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建议及时修订《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监督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7〕153号),建立联合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联合制定抽查方案,协同不合格处理处置,联合向社会发布抽查结果,建立完善流通领域监督抽查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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