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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 发布时间:2015-09-26 13:4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林火灿  责任编辑:罗伯特

  9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在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应首先从哪些领域着手?应如何做好产权保护?9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连维良出席媒体通气会,围绕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媒体介绍了相关情况。

  注重推进试点示范

  “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首先要注重试点示范,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连维良说,要选择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7大领域,开展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

  连维良表示,经过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我国许多地方已经积累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好经验,一方面要做好这些地方经验的总结,另一方面也要支持地方大胆探索,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连维良表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就是要充分发挥企业和企业家的作用,充分尊重企业自己的选择,由企业决定在哪些方面、和谁合作、以什么形式合作,而政府则要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产权保护是核心

  “巩固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产权是核心。”连维良说,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对于提振市场信心特别是企业家信心,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投资兴业的积极性、主动性,保持经济发展持久动力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记者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快从典型案例入手,开展深入调研,总结一批产权保护好的案例,推广其典型经验;剖析一批破坏产权的案例,找出深层次的体制原因,加大改革力度。

  连维良表示,有关部门将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改革体制与完善法制相促进,系统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探索完善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

  在提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的同时,《意见》也明确,将探索完善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方式。

  “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也需要不断进行制度创新。”连维良表示,有些投资者愿意放弃管理权限,只期望保障分红权;有些股东则强调对涉及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意见》提出了优先股制度,就是要优先保障分红权;而特殊管理股,则是要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保留更多权利。至于具体如何操作,还需要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中进一步细化。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司长徐善长分析说,设置优先股,可以在经营风险提高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也使其他资本在经营决策方面享有权利。而特殊管理股的设计,可以使国有资本保有最大的控制权和决策权。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过程中,一旦企业出现损害公共利益、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特殊管理股将成为可以一票否决的“金股”。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如何防止因监管不到位、改革不彻底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连维良说,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要建立依法合规的操作规则,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在组建和注册混合所有制企业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产权交易等行为,健全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等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

  连维良表示,要健全国有资产定价机制,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发现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发挥专业化中介机构作用,借助多种市场化定价手段,完善资产定价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经济日报记者 林火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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