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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外债额度审批将取消

  • 发布时间:2015-09-17 06:06:52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北京9月16日讯 记者顾阳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要求稳步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报送发行信息,通过企业发行外债的备案登记和信息报送,在宏观上实现对借用外债规模的监督管理。

  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选择若干综合经济实力较强、风险防控机制完善的省份和大型银行,扩大外债规模切块管理改革试点。根据地方和企业实际需要,国家发改委按年度一次性核定外债规模,企业可视国内外资本市场状况和项目建设需要分期分批完成发行。

  《通知》要求,扩大企业外债规模,支持重点领域和产业转型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企业发行外债实行规模控制,合理确定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引导资金投向国家鼓励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有效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鼓励资信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行外债,募集资金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在境内外使用,优先用于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

  按照《通知》,企业发行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对于实施外债规模切块管理改革试点的省市,企业和金融机构向试点省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试点省市以外的地方企业和金融机构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据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外债总规模限额内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当外债总规模超出限额时将向社会公告,同时不再受理备案登记申请。

  为方便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国家发改委将尽快开发网上备案登记系统,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口径外债的宏观监测和管理,及时汇总分析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和信息报送情况,关注跨境资本流动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主要外债指标控制在安全线以内,切实有效防范外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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