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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药品申报限制性目录并非禁止性目录

  • 发布时间:2015-08-28 07:5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官员释疑药企五大疑问:“药品申报限制性目录并非禁止性目录”

  ◎每经记者 江然

  “我们现在研发各方面都在蓬勃发展,”近日,食药监总局注册管理司副巡视员李金菊在“2015年医药企业家年会”上表示,“但放在全球,确实有不足,最大的(不足)是能力建设不足。”

  有切身利益的药企对《意见》给予了的高度评价,但药企也对这一改革文件存在种种不解。对此,李金菊也对外界针对《意见》的误读进行了释疑。

  释疑一:

  药企应建专业化队伍

  《意见》首先提出了“提高审评审批质量”的目标。李金菊认为,审评审批质量的提高必须依赖于申报质量,而申报质量又依赖于研发过程的质量。“虽然是提高审评审批的质量,但内涵是提高研发的质量和科学性,当然也包括能力、资源、科研投入等方面。”她表示。《意见》同时还提到了“提高审评审批的透明度”,李金菊希望“企业在对研发和人力物力投入上,应该建立专业化的队伍,能够做到沟通交流。”

  释疑二:

  注册分类须依法修改

  对于药品注册分类调整,李金菊认为最重要的是依法修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法、药品实施条例都有所改变,没有改之前要试点,试点也要通过国务院授权。”她表示。新批准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需与原研药一致。“针对仿制药申请的优先审评机制,《意见》不仅针对一致性评价中需要按补充申请的事项,也包括尚未上市的品种;如果企业已经申报,正在审评中的,或者已经排队但不是按原研药对比做的,希望企业可以撤出去,按原研药再研究和补充,完善后再来提交申请,这时候的提交会有一个单独排队的政策。”

  释疑三:

  试点上市许可人制度

  《意见》的另一大亮点是“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此前,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吴浈在发布会上称,“实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使得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在创新活动过程当中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只要他拥有了所有权,就可以把这种产品变成资本,而不简简单单是商品,可以入股,可以投资,也可以委托生产。这使得创新活力大大提升。”

  李金菊解释,“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会先从试点开始,不仅针对科研人员,还包括企业、研究机构,甚至流通企业也可以,但是必须具备要求的相应条件。”

  释疑四:

  限制目录并非禁止目录

  《意见》还提到,CFDA会同各部委制定并定期公布限制类和鼓励类药品审批目录。一些药企对于这一描述感到不解。“坦率讲,药品注册管理,或者是药品管理的核心就是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出台限制性或鼓励性目录,可能大家现在有些争议。”李金菊也回应,“但眼下药品信息严重不对称,全靠市场调节是不可能的。”

  她解释称,发布限制性目录的出发点是引导企业理性申报,而不是完全禁止。“限制不是禁止,而是希望传递给大家一个强烈的信号和信息:在研发时要慎重考虑,做出理性判断。”她直言,“这里我们尝试去做,最终目的是引导企业能够理性申报,避免过度重复申报,从而造成重复建设。”

  释疑五:

  BE备案制不是监管放松

  《意见》还提到了“简化药品审批程序,完善药品再注册制度”,并将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BE)由审批改为备案。

  对于BE改成备案制的目的,李金菊反复强调“是方便申请人,而不是放松管制。”相反,其监管一定是更加严格的。“申请人要自觉加强认识,全面承担试验用药的生产、试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管理等责任。”李金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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