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对企业间民间借贷给予有条件认可
- 发布时间:2015-08-06 16:2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最高人民法院今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此进行了解读。杜万华表示,时移则法易。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最高院经研究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新的司法解释为此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杜万华强调:“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我们认为,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为此,本《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