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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

  • 发布时间:2015-08-06 06:41:00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北京8月5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依法正确审理食品纠纷案件,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严格追责。

  通知强调,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中,要坚持严惩重处的原则,正确运用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的规定,严厉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让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对于利用自己网站销售食品者,应当承担经营者的民事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不尽法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不再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要件。要坚持严肃执法,严厉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严格把握适用价款10倍赔偿、损失3倍赔偿和1000元保底赔偿的要件,严格区分制售不安全食品与不合格食品、食品标识瑕疵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5日通报检察机关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嫌疑人5212人,起诉12871人。

  最高检表示,在严肃查处危害食品安全领域犯罪案件的同时,将加强犯罪预防,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进企业”活动,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件加强释法宣传,引导生产经营者增强依法经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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