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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公布"质量国考"榜单 仅上海广东获A级

  • 发布时间:2015-07-31 13:4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广州7月31日讯(记者 苏兰)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根据《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质检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等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2014年7月至11月对2013年至2014年度各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业经国务院审定,以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公告形式发布。

  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此次考核的结果为:A级:上海市、广东省;B级: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C级: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为引导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牵头,会同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据悉,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以及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办法》指出,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国家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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