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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赔三”为全国首例

  • 发布时间:2015-07-27 10:36:36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央视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消费者刘女士拿到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判决书判决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回刘女士购车款12.8万元,并按购车款的3倍对刘女士进行赔偿,赔偿款总数为38.4万元。法院这一判例应为全国首例。

  2014年5月7日,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消费者刘晶女士在当地一家名为“安斯达”的菲亚特4S店,以128000元买下了这款白色菲亚特轿车。在提车后40多天的时候,刘女士的车被一辆电动三轮车剐蹭。新车第一次挂彩,刘女士第一时间把车开到当地一家汽车修理店修理。补漆师傅告诉刘女士,车子曾被补漆了。刘女士当即找到安斯达4S店的销售人员,经过多次交涉,该店一名经理最终承认这辆车的确经过二次喷漆处理,但这名经理对于二次喷漆是在哪个环节发生的提出了疑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4S店虽然承认了这辆车的确补过漆,但是又将责任推给厂家和刘女士本人,这让刘女士的维权陷入了僵局。为了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刘女士前往山东省消协进行投诉求助,然而消协的调解在4S的拒绝下也宣告失败。按合同约定,菲亚特新车售出后6个月内可以享受免费首保,2014年10月4日,也就是刘女士提车不到5个月的时候,她把车送往济南一家菲亚特4S店进行免费首保。销售人员却告诉她,这辆车已经超出了免费首保期。

  明明自己是2014年5月7日从济宁安斯达4S店买的新车,可济南这家4S店的系统中却显示销售日期是2014年1月28日,车主也另有他人。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4S店的总经理李某告诉刘女士,只是随便找了一个人的名字,就是虚出库,就是为了完成业绩。刘女士告诉记者,这辆所谓的新车早在2014年1月28日就卖给了王某,而在2014年5月7日又卖给了刘女士,且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刘女士认为,4S店对自己明显存在欺诈行为。

  律师告诉刘女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为这个原因,2014年8月,刘女士向法院进一步提出诉讼请求,将原来的退车改为退车并索要三倍赔偿。

  2015年2月4日,一审法院也就是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刘女士将车退回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将购车款128000元退还原告刘晶,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原告384000元。

  2015年7月2日,济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出售车辆时,隐瞒了该车曾经出售的事实,这一点证据链完整,事实认定清楚。而关于车辆被二次补漆的事实,举证责任在销售方,但销售方没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合来讲,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刘女士造成损失,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欺诈赔偿义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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