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有规矩”
- 发布时间:2015-07-22 14:32:55 来源: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互联网金融自出现以来,就充满了争议。最大的争议就在于,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同时,暴露出众多问题: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
7月18日,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等各自的监管主体。这一意见的发布,被业内人士解读为,互联网金融有法可依,彻底走出灰色地带。 记者冯云云
指导意见讲了啥?全文6000多字支持行业发展
业界将《指导意见》定义为互联网金融顶层指导方案,那么,《指导意见》究竟说了些啥?
记者看到,《指导意见》 全文有6000多字,20条规定。第一条就是为互联网金融做了定义,称其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这在业内人士看来,在没有互联网金融的明确定义时,谁都可以说自己在做互联网金融,但是现在不能随便搭互联网金融这班快车了。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又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这正是《指导意见》出台的初衷。
记者了解到,《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而言,就是确定了“支持稳定增强发展”的基调。
明确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公司都有“主儿”了
以前,一提到互联网金融,人们最常想起的一个词儿就是“监管空白”,这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就明确的落实了监管责任,强调“一个篱笆一个桩”。
据了解,按照意见规定,互联网支付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则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此外,《指导意见》 还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
例如,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应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互联网基金销售要规范宣传推介,充分披露风险;互联网保险应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循合格投资者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户。
冲击第三方支付 有行业或面临洗牌命运
《指导意见》发布后,有四点一直被业内人士反复提及:资金需要银行存管、不得夸大信息中介的作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有业内人士表示,这几点规定可能意味着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等行业或将面临洗牌的命运。
以网络借贷为例,融360的分析师发布原创文章称,“指导意见对P2P 平台来说可不是个好消息。”在他看来,意见规定在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平台的资金全部要在银行存管,资金走向要在银行手里过一遍,自融、资金池和洗钱的平台可以歇歇了,投资者的资金要与从业机构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卷款跑路可不是那么容易了。”
此外,P2P平台被定义为通道性质,主要做信息中介服务,不可以提供增信服务,不允许非法集资,也就是说“全额本息担保”这种中国化的产物或将消失在历史长河中,这对平台来说不用承担大笔坏账导致的资金周转不开问题,对投资人来讲规范化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而第三方支付也可能受到冲击,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基本法”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创新,对传统的金融机构的束缚降低了,猛虎放出牢笼,抢占通道业务、账户业务的市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生存空间将会被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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