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发放账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工作。
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于2015年6月15日前,在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设立工资发放账户,专门用于本地区职工工资的筹集和发放。每月20日以前,各地要通过工资账户将当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延。同时,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工资发放信息联网机制,每日监控工资账户余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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