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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还能撤销吗

  • 发布时间:2015-07-17 03:34:39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编辑同志:

  我儿子今年刚满10周岁,“六一”儿童节的时候,他所在学校举办向贫困山区儿童献爱心捐助活动。我儿子在未征求家里大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家里一台价值5000多元的笔记本电脑拿到学校捐了出去。我们是个普通家庭,这笔财产不是个小数,我得知此事后,立刻找到学校办公室主任李某,要求拿回被捐的笔记本电脑。李某却说此次活动是公益性捐赠,该捐赠行为已经完成,不可以撤销。请问我家的电脑真的拿不回来了吗?叶梅

  叶梅读者:

  你儿子出于好心将家里的笔记本电脑捐赠给贫困山区儿童,其爱心是值得肯定的,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他的这种捐赠行为如果得不到你的追认,那么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完全可以拿回你儿子捐出去的电脑。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只能从事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超出该范围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如何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根据上述解释规定,你儿子才刚满10周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他捐赠笔记本电脑的行为与其生活并不具有关联性;再次,对于一个只有10岁的孩子来说,5000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应属大额财产,明显超出了他的智力理解范围。综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你儿子捐赠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此你儿子捐赠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必须经过你追认,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的确规定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但这是建立在赠与行为有效的前提下,你儿子的捐赠行为本身就没有法律效力,当然就不存在撤销问题。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陶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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