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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被盗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 发布时间:2015-07-02 02:54:14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情简介]

  王先生去年底购买了一辆二手轿车并购买了保险,保险内容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及机动车全车盗抢险。

  今年1月,王先生的汽车在小区里被盗。在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过程中,王先生在汽车的赔付金额上与保险公司产生了争议。原来王先生在投保盗抢险时按照保险公司计算的保险金额11万元进行了投保,但是在保险公司审核索赔资料时发现,王先生购买二手车的实际花费为10万元,比投保金额低1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应该按照10万元进行赔偿,但王先生则认为应按照自己缴纳保费的情况来赔偿。双方争执不下,随即向调解委员会提出了调解申请。

  [调解结果]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受理该案后,聘请了专业律师组成合议制调解室对该案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们首先听取了双方的诉求,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分析,调解员们建议保险公司按照二手车辆市场同类型的销售价格,确定王先生盗抢险的赔付金额,这样的赔付标准是比较符合市场的公允价值的。保险公司和王先生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员们的建议,双方达成了合议。

  [案件评析]

  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购买二手车辆时的价格与保险公司投保盗抢险的保险金额存在差异,此类情况在机动车辆盗抢险理赔实务中普遍存在,建议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车出险后,应当根据车辆的市场公允价值确定理赔金额,最大限度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

  京华时报记者 牛颖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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