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贷款统计口径需做适度调整
- 发布时间:2015-06-16 09:51:19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
现行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金融机构享受补贴政策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当年发放的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印发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四类。从涉农贷款的统计分类看,对农户以及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的认定成为涉农贷款统计的关键,但统计制度中未对“农户”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从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相关人员处了解到,其对于“农户”的统计是按居民是否长期居住在农村区域进行认定的。针对“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的认定,统计制度中明确,地级及以上区域的城市行政区与市辖建制镇的区域为城市区域,之外的属于农村区域。并强调对于县改区后纳入城市行政区范围的区域,应界定为城市区域。按照此规定,城市区域内的居民全部认定为“非农户”,企业全部认定为城市企业。
涉农贷款是指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贷款,上述统计口径明显存在不妥之处,将部分实际为涉农的贷款排除在涉农贷款统计之外。一是将县改区后纳入城市行政区范围的区域,全部认定为城市区域,该区域的居民全部认定为“非农户”,实际上该区域内大部分地区属于农村,大部分居民属于农民,没有正式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导致将部分实际为农户的贷款排除在涉农贷款之外。二是将县改区后纳入城市行政区范围的区域,全部认定为城市区域,该区域的所有企业全部认定为城市企业。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农村企业贷款全部为涉农贷款,而城市企业贷款只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及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提供支持的贷款才能认定为涉农贷款,二者在统计口径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将部分企业的涉农贷款排除在涉农贷款之外。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对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进行适度调整,调整的原则是按照贷款实际用途的口径进行统计,特别是对“农户”的贷款和在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的企业贷款,不能单纯地按照行政区域进行确认,以还原政策扶持的初衷,提高政策执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