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起草行政法规明确投资监管“负面清单”
- 发布时间:2015-06-13 23:52: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北京6月13日电 (记者 周锐)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中国投资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研究起草了《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面相社会征求意见。
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司长许昆林表示,这是中国有史以来首次把政府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和服务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从此,企业的投资行为、政府的管理行为都有法可依。
在这份管理条例中,官方把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写入了行政法规。并且列出了投资监管的“负面清单”:明确除“两关系三涉及”的项目需核准外,其他的一律不再审批。
该条例指出,企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按规定核准外,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备案制。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列出监管的负面清单,条例还明确了行政机关不能将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等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作为投资监管的内容。
条例指出,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条例强调,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备案审查条件。
对“效率”和“透明”的强调也是此次条例的重要特点。
条例明确,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非涉密的企业投资项目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建立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对申请核准、备案及相关手续的项目,由在线平台受理,即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有关部门应该凭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投资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主动公开的外,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将项目核准、备案的结果信息予以公开。(完)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