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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合格证,就能卖次货?

  • 发布时间:2015-06-03 04:29:20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陈玺撼

  最近,市工商局抽检了4大类246批次儿童商品,结果多达57批次的商品不合格。而且,一些不合格商品有导致儿童窒息,或将重金属、甲醛等有害物质转移到儿童身上的隐患。可当监管部门上周约谈销售这些问题商品的企业时,近十家企业集体缺席,其中不乏世纪联华、易初莲花、伊势丹等知名企业。

  更令人遗憾的是,即使参加约谈的销售企业,不少也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他们的理由是,生产商提供了产品出厂的合格证明,销售商已经尽到形式查验义务。现在被监管部门查出质量有问题,责任不在销售商,讨说法得找生产商。

  不可否认,除了食品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要求流通领域的经营者对上游提供产品的质量进行再次检验,只需索要并查看上游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相关产品的合格证明等材料即可。因此,一些拿得出“合格证”的问题产品才得以顺利进入流通领域。然而,形式查验并非“走形式”。有的经营者,尽管能拿出几张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复印件,却掩盖不了知劣售劣的事实。举个例子,国家标准规定,在国内销售的儿童玩具,使用说明用字的尺寸应不小于五号,“危险”等安全警示字体还得用黑体且不小于四号的字体明显标出。实际进货时,一些玩具的使用说明,却只有一块豆腐干大小,字体小得看不清。连这样明显违反标准的情况都查验不出,还不断强调自己没有责任——这些企业,卖的东西能让人放心吗?

  依笔者看,这些流通企业应该好好“回炉”学习下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知道,无论是产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只要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就可能被重罚;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场销售不合格商品企业约谈会的出席率,折射出的是产业高速发展背后企业素质的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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