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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需建科学考核指标

  • 发布时间:2015-05-25 14:27:53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日前下发。《意见》对省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责任予以明确,还提出培育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等措施。

  《意见》指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省长(主席、市长)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对此,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米袋子”省长负责制我国从八十年代就有了,但是由于没有执行考核指标,所以落实起来效果有限,尤其是在浙江、福建、广东等粮食主销区,这些年粮食生产比较不稳定,全国的粮食供给趋势也从南粮北运变成了北粮南运。因此,现在再次提出省长责任制最重要的还是加强考核,尤其是要有科学的考核指标。

  李国祥认为,对于主销区而言,粮食安全主要有两大指标,必须要省长负起责任来。一是粮食自给率不能太低,不能过分下降,更不能完全依赖外省运粮,这是确保粮食安全的先决条件;二是主销区至少要保证六个月的储备水平,现在他们面临最大的问题是储备成本太高,需要优先解决。

  此外,《意见》提出,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障金、历史性亏损挂账等遗留问题。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鼓励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推动粮食企业对外合作,培育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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