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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权益是众筹模式关键

  • 发布时间:2015-05-21 06:39:49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李 铁

  京东股权众筹平台上线一个月以来,各类股权融资项目融资额达到1.19亿元;淘宝众筹上线仅46天的一款39元的小K智能插座实现了超35万人参与、总计211万元的众筹金额。最具创新力的互联网企业纷纷扎堆众筹,说明了目前众筹融资模式的火热。

  一般来讲,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从大量个人或组织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起源于2009年4月成立的专为具有创意方案的企业筹资的美国众筹网站平台Kickstarte,随后传遍世界各地。根据投资者获得回报形式的不同,众筹包括捐赠型、回报型(实物型)和股权型等类型。

  相比传统的融资模式,众筹具备很多优势,包括: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都可以发起项目;多样性,在国内的众筹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依靠大众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

  对于当下中国而言,众筹模式的优势还在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成为很多因资质无法从银行渠道贷款的个人和小企业主的重要融资渠道。不过,众筹模式也同样面临项目失败、资金链断裂、平台倒闭等风险,尤其需要认清与非法集资区分的红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的4个要件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包括货币、实物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因此,从特点来看,众筹模式或多或少有着非法集资之嫌。

  对此,有众筹网站负责人表示,众筹模式本身其实是一种团购的形式,和非法集资有本质上的差别。所有的项目不能够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对支持者的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项目的回报必须是以实物(如产品、出版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支持者对一个项目的支持属于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

  例如,某众筹网站目前正在进行某款自开收伞众筹,该项目提出用528元的支持即可换来1支伞,同时享受每年免费更换一次ALICE新款雨伞的特权,终身免费使用。

  这种说法只适合于捐赠型、回报型(实物型)两种模式,并不适用于以股权为回报的股权型众筹模式,股权众筹还与《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两百人以下发起人的规定有所冲突。因此,长期以来监管部门的态度也是模棱两可。直到2014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股权众筹的地位才事实上得到认可,监管也逐步提上了日程。2014年12月18日,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两个月后,又对该办法进行修改,降低了投资者准入门槛。对于真正体现“众”特点的公募股权众筹,监管部门表示,正在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调研,适时将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有望将股权众筹纳入公募的一种。

  至于监管方向,业内普遍认为,保护出资人利益应是立足点,这也是目前所有众筹模式欠缺的部分,捐赠型和回报型众筹模式同样也需要制度方面的约束。作为国内最早也一直是最大的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于2014年4月宣布放弃众筹的模式,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众筹模式保护机制失衡,无法保护出钱一方的权益。

  2012年4月,美国通过JOBS法案明确规定,所有众筹交易都必须通过注册的中介人。就每个项目来讲,其融资规模在12个月内不能超过100万美元,同时限制每一个特定投资人的融资规模,不可超过其年收入的5%。在限定融资规模和加入第三方的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比较全面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如发行人的详细资料、主要管理团队的情况介绍、募集项目的商业计划等多重信息,以保护出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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