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市场基金 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出新规
- 发布时间:2015-05-16 07:51:54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证监会昨日就《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货币基金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2004年8月,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货币基金办法》在此基础上,结合近年来业务发展及监管实践,针对货币市场基金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新业态作出规定,重在处理好货币市场基金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
《货币基金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六个方面:
一是鼓励货币市场基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创新发展。该办法拓展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范围,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等货币市场金融工具;支持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协议转让;进一步拓展了货币市场基金的现金功能与支付功能。
二是完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期限及比例等监管要求,强化投资组合风险控制。为防范利率风险,《货币基金办法》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从180天降至120天,同时增加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的规定。
同时,货币基金投资同一机构主体发行的债券、各类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上限为10%,投资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总体比例、单一银行存款投资比例以及利息损失的风险控制也需合规。
三是强化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系统性制度安排。具体包括,对货币基金每日、每周到期的流动性资产比例限制以及流动受限资产比例上限作出明确规定;补充完善了货币基金的现有赎回制度,规定当货币基金流动性资产低于法定比例时,基金管理人需收取一定比例的强制赎回费用;允许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及股东与货币市场基金进行交易。
四是对摊余成本法下的货币市场基金影价偏离度风险实施严格控制,并分别针对不同的偏离度情形设定了监管要求。
五是弱化货币市场基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强化对基金管理人内部评级管理、压力测试的要求。《货币基金办法》仅对债券投资外部信用评级应用作出底线规定,将“合格债券”的评价权交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通过内部评级甄选合格债券。与此同时,增加了货币市场基金进行压力测试的规定,并要求建立相关内部制度。
六是根据货币市场基金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的新业态,对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活动与披露提出针对性的要求。《货币基金办法》分别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以及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在从事货币市场基金有关的销售推介及业务推广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各机构主体的行为边界与禁止行为情形。还强化了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后续将启动《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修订工作与之衔接。
2013年下半年以来,互联网平台的介入与推广,促使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快速增长。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总规模为3042亿元,到今年4月底,这一规模已经快速蹿升至2498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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