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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追责应成生态保护“铁甲钢拳”

  • 发布时间:2015-05-08 02:20:44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5月6日《人民日报》)。

  绿水青山是人人向往的美丽环境。然而,过去很多地方的粗放式发展,不合理的开发与利用,对环境生态造成了极大破坏,不仅土壤、水、空气被污染,草地、森林、沙漠环境也被破坏。这种背景下,《意见》值得点赞。

  《意见》有很多新思路、新亮点。其中,官员任期生态严重破坏者将被终身追责,是最大亮点。长期以来,无论是企业破坏生态环境,地方政府不积极作为,还是由于地方政府决策不慎造成环境生态破坏,官员被追责的例子并不多。甚至,很多官员任期出现环境生态破坏后,仍能继续升迁。由于一些官员过去只追求政绩,对环境生态极不负责,所以环境生态似乎呈恶化之势。不仅治理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很高,而且有的破坏后难以修复。

  《意见》明确“终身追责”意义重大。其一,具有震慑力。今后无论是地方政府决策还是履行监管责任,都会把环境生态放在首要位置。否则,一旦出现严重破坏现象,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而且一辈子逃不掉。可以说,“终身追责”是悬在相关官员头上的一把利剑。其二,具有惩戒力。官员任期发生生态严重破坏,就要被追责,除了根据生态破坏程度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也不排除追究某些官员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终身追责”让追责有了依据。

  在笔者看来,“终身追责”应成为生态保护的“铁甲钢拳”,但能否发挥出“铁甲钢拳”的作用,关键在三点。一是具体追责制度是否合理和严厉。比如,何谓“严重破坏”应该明确,哪种情况应该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哪种情况应该追究刑责,规定越明确越详细越好。二是具体追责部门能否做到“铁面无情”。“终身追责”既需要完善的追责制度,更需要严格依纪依法办事的追责部门,这样才能避免“终身追责”停留在纸面上。三是“终身追责”要与社会监督紧密结合。比如说,对于媒体曝光、公民举报的生态破坏现象,追责部门要及时关注、及时调查核实、及时追责,以提高追责效率。追责越早生态破坏越少,追责越晚生态破坏越大。当然,追责过程也应该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毫无疑问,防止环境生态破坏的关键在于事前预防,而事前预防的关键是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比如,凡是政府准备审批的重大项目,在正式批准前有必要征求民意;凡是政府涉及环境的重大决策,应该“开门决策”。只有让监督与追责共同发力,才能落实中央要求、回应百姓关切,让绿水青山早日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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