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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否决 “电梯伤人物管先赔”

  • 发布时间:2015-05-07 09:34:50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5月,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该条例建议稿中“电梯出事,物管先赔”的条款,曾在专家、政府部门、物管企业间引起激烈争论,甚至可能是广东立法史上最尖锐的一场立法辩论。

  在各方的角力下,今年3月,广东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草案正式出炉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删除了“物管先赔”的条款。

  鲜为人知的是,为这一条款,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专程到北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否决了这一条款,认为立法条件既不成熟,也超出了地方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主要原因有三点:首先,在法律中建立这一制度会出现更多问题。“首先赔偿责任”涉及民事法律基本制度,规定由哪一方承担首先赔偿责任的前提仍然要有过错,如果在立法中直接规定先行赔偿责任,会造成实践中因为追偿很难落实而出现更多问题。

  其次,立法条件不成熟,没有把握。“广东的改革试点有一定成效,建立首先赔偿责任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如果推广到全国我们没有把握”。

  再次,缺乏可操作性。就全国范围而言,大部分物业无法承担电梯安全的首先赔偿责任,物业也没有意识到这是它的责任,在实践中业主“不交物业费”的现象大量存在,物业对小区的管理都很困难,在法律中规定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则更难落实。

  不过,全国人大对广东电梯安全条例草案规定由电梯使用管理人作为电梯安全使用首负责任人,履行相应安全管理义务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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