摒除职场性别歧视
- 发布时间:2015-05-05 00:32:4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编者按:无论是西方民主国家,还是东方文明古国;无论社会制度如何差异,还是平等呼声如何高昂,事实上,性别歧视从未消失过,尤其是在当今职场
很多职场中的女性为了得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必须签一份协议:保证在工作期间不会结婚,保证不会怀孕。对于很多女性来说,在现在这样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得到一份好工作是多么难得,大家就会接受这个事实,默许了自己的人权被践踏。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就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的研究报告显示:第一,在使用同样简历的情况下,男性大学生接到面试通知的次数比女性高42%;第二,学习成绩和学历对降低歧视没有帮助,实际上,学习成绩越好、学历水平越高的女性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受更严重的性别歧视;第三,增加实习经历和提高英语(课程)水平能够帮助女性大学生减轻受歧视的程度;第四,信息不完全可能是导致女性大学生遭受歧视的深层次原因。
报告称,女性遭受歧视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一般女大学生毕业后工作不久就会面临结婚和生育的问题,法律规定雇主需要为女性员工提供带薪产假和哺乳假,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雇主此时更倾向于录用不需要休这些假期的男性求职者。
其次,从身体情况来说,大多数雇主认为女性求职者相比男性求职者身体较差,不能吃苦且不适应出差,不利于安排工作。
再次,大多数雇主认为女性求职者可能更注重家庭而非职业发展,这将导致她们在工作上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大大低于男性求职者。
在我国法律中,《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但是目前,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环境仍然浓厚。201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超过72%的女性对“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歧视有明确认知,并且女性的认知程度在各个年龄、各个受教育程度几乎均高于男性。
“近年来,由于国家政策抑制了歧视现象的发生,在某些方面已经促使我们向着一个平等公正的社会走去,但我们更要注意一些隐性的歧视。”清华大学教授李楯说。
专家列举了隐性歧视的一些新现象:由于用人单位在招工简章中公开歧视女性的行为将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查处,他们往往在招聘现场只收集简历,事后不再通知女性求职者面试;或在面试之后,再由内部掌握淘汰女性;或将已怀孕妇女调整到条件恶劣的岗位,迫使其主动辞职;或以制度规定“工资属个人隐私不得外泄”,掩盖“同岗不同酬”。
尽管有很多法律法规提出反对歧视,但并没有具体可行的实施机制,也就不能真正起到反就业歧视的作用。
问题:
◇有调查发现,大部分人认为女性比男性早退休5年很正常,可是这样的规定是否真的没有存在性别歧视?
◇如果生育成本由国家专项补贴而不用用人单位承担,是否会减少用人单位对女性结婚生子的担忧?
◇如何使得针对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落地生根?
链接:
2014年11月12日,浙江杭州西湖区法院,以被告东方烹饪学校侵犯了女生郭晶的平等就业权为由,判决其赔偿郭晶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继2013年北京海淀区法院“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后首个公开报道的判例。与“第一案”以和解收场不同,郭晶胜诉的司法案例,将女性维护平等就业权的抗争又推进了一步。
(本栏目内容由责任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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