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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冒棒棒糖 招来四年半刑期

  • 发布时间:2015-05-04 08:29:22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黑糖棒棒糖。

  本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杨长平)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用实际案例为群众以案说法。

  假冒“素手浣花”棒棒糖

  销售额近170万元

  “素手浣花”牌黑糖棒棒糖起源于台湾,在当地口碑不错,后来在莆田设立工厂。然而不久后,市面上竟出现了假冒该品牌的棒棒糖,包装标识与原版真假难辨,有的还在长乐机场的柜台内销售,引来众多消费者投诉。

  经查,制假者萧某是台湾金门人,他见“素手浣花”棒棒糖有利可图,便伙同他人在汕头包了一间民房日夜赶工,共生产出200多万支棒棒糖。截至被工商人员查获时,他已经通过贸易公司和淘宝网等多种销售渠道卖出三分之一,销售金额近170万元。一同被抓获的还有他在厦门的下家陈某。

  审理法院认为,萧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陈某明知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分别判处萧某有期徒刑四年半,陈某有期徒刑半年。

  高管跳槽仍用原工作邮箱

  法院认定属不正当竞争

  原告是一家信息系统公司,长期与日本方面合作相关项目,被告李某和陈某均曾担任原告公司高管,负责技术开发、客户对接等业务。二人曾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其中包含保密条款,如“严禁泄露或传递公司规定属保密范围的信息资料”。几年后,两人双双离开公司,自行成立了一家计算机网络工程开发企业,经营范围与原公司颇为相似。

  尽管已经离开老东家,李某仍继续使用原公司的工作邮箱,一些不明真相的日方客户通过该邮箱与他联系,洽谈业务。客户信息是公司最重要的商业资源之一,原告公司认为这已侵犯了己方的商业秘密,于是对其提起诉讼。

  思明区法院支持了原告公司的诉求。法官认定,李陈二人作为曾经的高管,掌握了原告大量的公司资源、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身份特殊,辞职后又创设与原告业务相同、相似的公司进行经营,存在利用原有资源发展客户的意图。再加上李某辞职一年多后仍在使用旧时的工作邮箱,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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