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处置保证金不需事前审批
- 发布时间:2015-04-29 14:32:41 来源: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保监会近日发布了新的《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旧的办法,新版《办法》做了多项修改,如取消了资本保证金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放宽了存款银行的标准等,增加了保险公司存款配置的灵活性。记者冯云云
事前审批变事后备案
那么,什么是资本保证金呢?在新发布的《办法》中,第一章第三条就对此进行了解释,“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据悉,这部分资金平时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
据了解,修改后的《办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取消了资本保证金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此前保险公司如果处置资本保证金,需要事前向保监会审批,但是按照修改后的新办法,则全部改为事后备案。
此次修改体现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记者从《办法》第三章第17条看到,如果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进行“开业或增资提存资本保证金、到期在原存放银行续存、到期转存其他银行、到期变更存款性质、提前支取等处置行为时,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备案。”
除了取消所有事前审批事项,修改后的《办法》还调整了部分资本保证金提存金额的要求,如增加注册资本或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低于法定要求的,可按实际增资金额或汇率变动差额的20%提存,这一变化可以有效的降低保险公司的资金流压力。
存款银行标准放宽
事实上,各保险公司对于新发布的《办法》并不陌生,早在4月初,保监会就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就修订稿征求各保险公司意见。
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办法》还适度放宽了存款银行的标准,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扩大了存款银行的选择范围,增加了保险公司存款配置的灵活性。
据了解,在此前保监会的规定中,可供保险公司选择保证金存放的银行条件较高,如注册资本金不低于40亿元,必须是全国性中资银行等。新的《办法》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含)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关于存放银行的具体条件,既可以选择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可以选择邮政储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只要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即可。
此外,根据资本保证金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特点,新的《办法》 第四章第24条还规定,“在存放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以此防止部分保险公司为盲目追求效益或将资本保证金存款作为发展业务关系的手段,频繁变更存放银行,对资金的安全存放带来一定隐患,也不利于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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