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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裁定极草不违规 两家法院对打假索赔驳回

  • 发布时间:2015-04-29 10:55: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4月29日电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布工商部门调查结果。至此,2014年12月初的打假名人王海向工商举报极草涉嫌虚假宣传一案尘埃落定。工商部门认定青海春天不构成虚假宣传。

  除了工商部门的明确结论,记者从青海春天法务部获悉,同期涉及极草的几起诉讼案件也有了结果。2015年初天津关于极草产品的诉讼案件,在青海春天公司明确拒绝接受调解的情况下,原告庭后随即撤诉。2015年4月中旬,浙江、湖南两原告关于极草身份请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也分别被两家地方法院驳回。

  工商部门对王海投诉极草调查后予以销案

  记者了解到,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和北京极草苑商贸有限公司“极草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海东市工商局于2015年1月9日下发了《指定互助县工商局负责调查处理“极草广告”案件管辖通知书》,受理了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朝阳分局移交的北京极草苑商贸有限公司“极草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材料,成立了专案组,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进行了调查取证。

  2015年4月22日,工商部门就王海举报的五个问题,给出了调查结论。首先是关于“极草•5X”冬虫夏草身份的问题,工商部门的调查结论认为,依据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4]53号),极草的身份被界定为“冬虫夏草纯粉片是青海省出产的冬虫夏草经加工制成的产品,作为青海省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

  其次,关于虫草素问题。工商部门调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冬虫夏草含量测定的法定指标是腺苷,即本品含腺苷(C10H13N5O4)不得少于0.010%,从2014年8月27日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其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的送检样品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QH201430391中检验结果来看,本品含腺苷(C10H13N5O4)0.011%],达到规定标准。

  此外,对于王海举报的极草宣传册、驰名商标、七倍溶出的问题都给予了调查结论。最终,工商部门认定青海春天不构成虚假宣传,予以销案。

  记者致电青海春天市场部获悉,王海2014年12月份开始曾经向全国多地工商发出了相同问题的投诉函。以上海为例,极草33家终端门店均遭到投诉。

   浙江、湖南两家法院审理查明极草产品身份合法

  据青海春天法务部介绍,2015年4月中旬,极草长沙合作商关于极草产品身份被诉讼一案,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记者通过相关渠道查阅到了判决书,据判决书显示,2015年1月15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极草产品一盒,标注的品名为冬虫夏草纯粉片。原告认为极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被告(极草合作商)退还商品价款并十倍赔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审查认定的商品销售发票、外包装盒标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28号通知、卫监督函【2009】326号批复、质监食监函【2010】243号通知、《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药食监保化【2012】225号通知、国法函【2005】59号答复,被告(极草合作商)提交的营业执照及组织代码证、《场地租赁合同》及代理商资质证照、《检验报告书》、《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青食药监注【2010】63号公号、国食药监市【2006】78号批复、青食药监办【2014】53号通知等证据,法院均给予确认。

  根据以上证据,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产品身份不属于食品,原告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并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判令被告退还商品价款并赔付十倍商品价款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另据浙江法院2015年4月中旬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极草产品身份合法,原告(打假人)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也被驳回。

   附:王海打假极草事件回顾

  2014年12月3日,打假人王海向媒体发出“极草经销商虚假宣传被举报,北京工商已立案”、“极草产品未检测出虫草素涉嫌虚假宣传”的信息引发全国大量媒体转发或报道。

  2014年12月8日,王海送检的检测中心被曝无检验冬虫夏草的相关认证资质。

  2014年12月8日,青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网站发布公告为极草产品身份合法做说明。

  2014年12月10日,“虫草素含量为零,冬虫夏草不含虫草素”的相关报道不断被媒体广泛传播。

  2014年12月12日,王海在北京朝阳法院起诉极草危害食品安全。

  2014年12月12日,王海向媒体爆料称反诉并向纪委举报青海药监局。

  2014年12月中旬起,王海在全国各地工商举报极草广告违规,在全国各地工商投诉极草终端门店销售产品的身份不合法。

  2014年12月下旬,王海先后向上海、深圳、广州、南京、杭州、云南、海口等全国多地药监局以及国家药监部门投诉。

  2014年12月30日,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路演大厅召开媒体说明会,公司对市场质疑青海春天冬虫夏草纯粉片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和澄清,同时表示贤成矿业重组工作进展正常。

  2015年1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5年第7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获有条件通过,青海春天借壳上市事宜取得重大进展。

  2015年1月,极草在天津法院被诉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原告开庭审理后,随即撤诉。

  2015年4月13日,极草长沙合作商(因产品身份问题)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湖南法院判决驳回原告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5年4月15日,浙江法院驳回打假人就极草身份提起的10倍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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