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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给领导干部带上“紧箍咒”

  • 发布时间:2015-04-28 00:31:32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日前,贵州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贵州首次系统明确处罚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问责办法,正式出台《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和《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就包含34项生态损害情形和17项林业生态红线保护不力情形明确了具体的党政领导问责办法,问责方式从责令公开道歉直至免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两份问责办法同时明确,领导干部被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至少一年不安排职务,至少两年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级的职务,重新任职的岗位不得担任原职务或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并且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

  据悉,这两份问责办法明确规定了问责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的对象、问责的情形及部门权限、问责的方式及问责结果的运用、问责的程序等。贵州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金小麒介绍,盗伐、滥伐森林、林木数量较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党政领导干部将被问责。围绕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即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保有量、森林蓄积保有量、公益林面积保有量、湿地面积保有量、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物种数量、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等9项)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有工作失职、工作不力、执行不力、监管不力、管控不力、领导不力,甚至违法干预、阻挠、妨碍和限制林业、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正常执法工作的情形,都应当问责。贵州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熊德威告诉记者,出现辖区内环境明显恶化、影响群众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13种情况将问责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出现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擅自审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10种情况将问责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部门的干部;出现偷排或篡改、伪造数据、逃避监管等11种情况将问责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据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贵州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截至目前,该省已完成对赤水市、荔波县的自然资产审计,并向有关部门移送20余项破坏资源和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违法事项。同时,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试点、污水治理第三方运营、生态补偿机制、排污权交易试点、执法联动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创新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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