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源 财富源

2024年12月16日 星期一

财经 > 滚动新闻 > 正文

字号:  

“红色通缉令”来了 全球如何联动抓“外逃贪官”

  • 发布时间:2015-04-24 07:10:00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网北京4月23日电(“中国网事”记者陈晓波 付瑞霞 桂涛)继此前几轮海外“猎狐”成效显著之后,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日前集中公布的“红色通缉令”格外引人关注。

  这份精准到“身份证号码”和“可能隐藏地”的“红色通缉令”引起了广泛关注。这张“网”正在织得更细、更密。值得思考的是,“红色通缉令”公布之后,还要做些什么?新华社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公安大学侦查学院经侦教研室主任宋利红、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

  公布外逃人员信息意味着什么?

  汪玉凯:如此集中而具体地公布外逃人员信息尚属国内首次。这说明我国对外逃人员的情况掌握得非常精准,也表明这一行动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和支持。

  公布外逃人员信息有助于扩大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不管是国内还是国际,都能提供追逃的线索,推进追逃工作。今年的“天网”行动更加深化,有更多部委参与进来,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中央追缉、反腐的决心。公布外逃人员还能起到震慑作用,减少贪官外逃的念头,刺激外逃人员回来自首。

  高波:海外追逃作为反腐的第二战场,也能为国内反腐活动服务。否则,反腐的笼子就不严密。现在海外追逃和国内反腐同等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从这几年的成果看,《北京反腐败宣言》是我国主导的第一个反腐公约。

  “红色通缉令”如何起效?

  据悉,“红色通缉令”在国际刑警组织发行的7种国际通缉令中属最高级别,被认为是“追查国际逃犯最有力的工具之一”。其190个成员国在接到“红色通缉令”后,会立即布置本国警力予以查证;如发现被通缉人员的下落,就迅速组织逮捕行动,将其缉拿归案。

  宋利红: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有义务相互协作。外逃贪官有些去向不明,比如有人先去菲律宾再去别国,我们很难确定他的踪迹,必须和成员国协作。抓住外逃人员后,如果所在国和中国签署引渡协议,可以直接引渡回国。如果没有,就视情况而定。红色通缉令名单上的外逃贪官,大部分都是非法移民,这就可以按照非法移民将其遣返。此外,还可劝其回国。

  如何追人又追赃?

  宋利红:追人的同时也在追赃。从实际效果看,追赃更难,必须证明外逃人员的财产不仅按照中国法律属于非法所得,而且在所在国的法律框架下也属于非法所得。此外,很多人逃到国外后会购置房地产、有价证券,还得证明这些也是由非法所得购置。

  总体看追赃很难。在个别案例中,所在国追缴赃款后,按照一定比例和中国进行分享,因为当地也动用了警力需要获得补偿。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对应的分享机制。今后,我们还需要建立完善和海外追逃相适应的法律机制。

  高波:我们当前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大和他国法务、财政、税务方面的协作,来证明外逃人员的财产属于非法所得。

  如何破解“引渡难”问题?

  宋利红:引渡难存在法律障碍。法律体系不一样。比如是否保留死刑上,我们国家正在减少死刑的使用范围,但一些国家会以此拒绝向我方移交嫌疑人。

  黄风:有些问题持续存在,如“死刑不引渡”。“死刑不引渡”现在已成为人权保障的原则,不管是否废除死刑,各个国家都会提出要求。这是和国外开展引渡合作、遣返逃犯的共识。

  如何持续推进海外反腐工作?

  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从今年4月起启动“天网”行动,综合运用警务、检务、外交、金融等手段,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捕一批腐败分子,清理一批违规证照,打击一批地下钱庄,追缴一批涉案资产,劝返一批外逃人员”。

  黄风:追逃追赃不是几个单独的行动,必须要保持连续性。追逃追赃不能运动化,不要看成短期行为,要有持续的规划。同时要不断完善自身法律制度,为国际合作创造条件。

热图一览

高清图集赏析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