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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满10年可用本金增设电梯专项维修资金

  • 发布时间:2015-04-24 05:29:19  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张建)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获悉,结合我市的维修资金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炉,并从今日起,至5月13日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官方网站公示,广大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于5月20日前向该局反馈。反馈邮箱:mayongfu@163.com。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对象、交存标准。随着房屋维修标准的上调,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测算,按照以下标准交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有电梯住宅:方案一:每平方米缴纳200元,外立面专项80元,电梯专项70元,其他部位50元。个人缴纳60元/平米建筑面积,开发商缴纳140元/平米建筑面积;方案二:每平方米缴纳200元,外立面专项80元,电梯专项70元,其他部位50元。个人缴纳80元/平米建筑面积,开发商缴纳120元/平米建筑面积。无电梯住宅:每平方米缴纳130元,外立面专项80元,其他部位50元。个人缴纳50元/平米建筑面积,开发商缴纳80元/平米建筑面积;而1998年7月2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取得成交确认书或划拨决定书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购房人按每平方米40元和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66元的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此外,我市目前一直使用维修基金利息维修房屋,但随着房屋的不断老化,利息不敷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在本征求意见稿中,对本金和利息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10年内的维修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利息;保修期满10年后的维修项目,利息不足确需使用本金的,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专项维修资金本金2%的比例使用。

  在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将增加统筹维修资金。统筹资金的建立,将有效解决紧急情况下危险房屋的抢修,避免危险房屋给市民造成人员伤亡,使该项资金发挥普通维修资金不可替代的资金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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