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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改进入三审 代言虚假广告将有三年“禁期”

  • 发布时间:2015-04-22 07:41:38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4月20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作的关于广告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等广告。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保证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有必要对药品广告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增加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大众媒介、公共场所禁发烟草广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张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烟草广告进一步严格限制,或者在表述上进一步完善;也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对烟草广告,既要严格限制,又要考虑烟草生产是一些地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的实际情况。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主管部门放任违法广告将担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广告代言活动进一步严格规范,对于曾经为违法广告代言的人,应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再为广告代言。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治理违法广告需要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除了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需切实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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