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贸区从“试验田”走向“高产田”
- 发布时间:2015-04-22 07:39: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北京4月21日电(记者宁迪)三地自贸区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今天上午,天津、广东和福建三地自贸区正式挂牌。广东自贸区挂牌仪式在广州南沙区举行,广东自贸试验区分南沙、前海蛇口、横琴三个片区,实施范围116.2平方公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揭牌仪式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举行;天津自贸区挂牌仪式在天津港片区的核心区——东疆保税港区举行,也标志着我国北方第一个自贸区正式运行。
今天上午,商务部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0条,分别规定了备案适用范围、备案机构、备案方式、备案程序、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及诚信管理等内容。
《办法》以2013年9月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海的办法”)为基础,在总结上海自贸试验区一年多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先行先试作用。
在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看来,负面清单和备案办法先后出台,为即将进入自贸区的外资投资主体制定了更清晰的规则。“对外商投资活动,光有负面清单是远远不够的。负面清单给出了不让(外资)做什么。而可为也要有‘为’的规矩,备案管理就是这个规矩之一。”白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与上海的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在四方面作了改进,一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与企业设立或变更的登记环节脱钩,即不以备案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二是引入信息报告制度,区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履行年度报告义务;三是细化对外商投资的监督检查要求,明确检查机关、方式、内容,以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罚措施;四是建立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在各部门之间实现备案、诚信信息的共享。
白明认为,这样的改进使得《办法》对外资投资规则“有宽有严”,宽的地方在于企业合同章程备案与企业设立或变更的登记环节脱钩,即不以备案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严的地方在于引入信息报告制度,履行填报年度报告义务,从“粗化”到“细化”检查监督要求等。
此外,《办法》首次使用了“投资实施”的概念。
《办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而言,投资实施时间为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时间;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而言,涉及换发企业营业执照的,投资实施时间为企业营业执照换发时间,不涉及换发企业营业执照的,投资实施时间为变更事项发生时间。
在白明看来,“投资实施”的提出是对外商投资节点更明确的界定。“过去在说外商投资时,以什么节点算为真正投资生效,(大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看法,是企业之间签了合同算投资生效,还是投资的资金到账后,算投资生效,看法并不一致。但《办法》对设立、变更、不涉及换营业执照的外商企业‘投资实施’有明确的界定和解释。”
“确定投资实施,实际是给外商跨进投资交易门槛一个明确的界限,入了门之后,就要接受入门的规矩。一旦投资实施开始,这个《办法》和其他的法规制度才能适用。”白明认为,《办法》不仅仅对外商投资企业有要求,也对主管部门提出了要求。
在《办法》中,明确由各自贸区管理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事项的备案管理,而备案机构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是否与填报的备案信息一致;是否按本办法规定填报年度报告;是否存在违反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成立自贸区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让我国对外开放进入到2.0时代。”白明说。
白明指出,在初期,自贸区更像个“试验田”,在推行一些先行先试的制度,通过制度创新产生更高的效率,不止是试行这个制度,更要用好这个制度,用好的制度带来更多的产出,使得贸易更加便利,金融更加开放,形成对外开发的新局面。
但到后期,自贸区会像一个“高产田”,让外资内资在自贸区里发挥更大的活力,如果在自贸区里投资经营,企业能够有更高的产出。在白明看来,今天第二批自贸区挂牌,标志着我国自贸区正从“试验田”走向“高产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