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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下属公司高管贪污 违规给自己发奖金

  • 发布时间:2015-04-21 14:4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法制晚报讯(记者 毛占宇)只给自己发十余万元的奖金,不“惠及”群众,且不符合单位规定,上海汽车集团下属公司中国汽车工业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汽投”)副总经理兼北京中汽华世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于建财、原华世田公司总经理王志国以及原华世田公司副总经理任红因涉嫌贪污被抓。

  《法制晚报》记者近日从东城法院获悉,该院一审以贪污罪对于建财等人处以1年7个月至3年刑罚后被告人上诉,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涉案人员 均来自上汽下属公司

  根据官网介绍,中国汽车工业投资开发公司是一家面向全国汽车行业的专业性投资公司,先后投资了包括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内的近40个项目,也是万向钱潮、长峰科技等上市公司的主要发起单位之一和重要股东。

  它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现由上海汽车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归口管理,上汽集团是该公司唯一股东。而上海汽车集团(股票代码为600104)是国内A股市场最大的汽车上市公司。

  华世田汽车贸易公司于1999年成立,中汽投公司是该公司的控股公司,后成为该公司的母公司。

  中汽投有限公司出具的任职说明显示:于建财2004年9月任中汽投公司副总经理,被委派至华世田汽车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

  王志国自2005年3月任中汽投公司办公室副主任,2006年10月被委派至华世田汽车贸易公司担任总经理。

  任红自2005年5月在中汽投公司财务部做财务工作,2006年8月被委派至华世田汽车贸易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财务经理。

  东窗事发 试图改账以掩盖事实

  根据王志国供述,他担任华世田汽车贸易公司总经理期间,曾在董事会提出给经营班子发放奖金,被时任董事长兼法人代表的于建财拒绝。

  他交代,后来,公司经营业绩不错,于建财说可以给大家发点奖金,但只给于建财、任红和王志国几个人发,从二套账上(辅账)支出。

  法院最终认定,于建财从中分得17万元,王志国分得15万元,任红分得12万元。

  上海汽车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关于华世田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总经理专题会议纪要等证实,上汽集团北京公司对华世田公司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发现该公司私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巧立名目私分公司财产。

  在上级单位调查过程中,于建财与王志国、任红商议,退回所领款项,让王志国、任红修改账目,掩盖于建财领取钱款的事实。

  但事情还是没捂住,2013年5月21日,王志国、任红被抓获。次日,于建财到所在单位上级纪委部门投案。

  律师辩护 称分钱有依据非贪污

  庭审中,于建财、王志国和任红均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均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均辩称三人所得钱款系奖金,分钱依据为董事会的决议。

  于建财的辩护律师认为,于建财系股份制企业管理人,且当时华世田公司是股份制企业法人。按照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王志国的律师认为,被告人获得的奖金是其应得的,不能算贪污。

  任红的律师认为,华世田公司全体董事会的决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有效。奖励标准是董事长于建财、总经理王志国依据董事会决议制定,其领取奖金是有据、公开、被动获取,不是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或骗取的。

  检方证据 3人不应从华世田领钱

  检方调取的证人证言、书证与被告人的陈述恰恰相反。

  中汽投负责薪酬福利的副总经理陈某证实,其从未听说于建财等人提到过的董事会对于经营班子成员的奖惩规定,且奖励必须在经营年度完成之后根据审计报告由中汽投经理办公会决定后才能执行,且考核制度只针对经营班子即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包括董事长。

  华世田公司的董事齐某证实,该公司每年报的都是亏损,公司经营班子发奖金必须要报投资方批准。

  中汽投一位负责人作证称,于建财等3人都是中汽投委派到华世田公司的人员,这些人员的工资、奖金等都由中汽投发放,不能再从华世田公司拿钱。

  中汽投另一位负责人也证实了同样的内容,即便是制定发奖金的规定,也必须在总经理办公会上通过才行。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汽车工业投资开发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均证实,于建财等3人应从中汽投、不应从华世田公司领取工资和奖金。

  法院判决 贪污罪成立3人获刑

  经过审理,东城法院认为,于建财、王志国、任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遂判处于建财有期徒刑3年,王志国有期徒刑2年,任红有期徒刑1年7个月。

  判决后,于建财、王志国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于建财、王志国系中汽投公司委派,经法定程序产生,在中汽投公司控股的华世田汽车贸易公司担任实际领导职务的人员,代表国有公司在华世田汽车贸易公司从事公务,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于建财、王志国、任红所分钱款系华世田汽车贸易公司的财产,而非华世田汽车贸易公司董事会的财产。华世田汽车贸易公司2007年1月20日第三届第五次董事会决议仅是制定了参照2006年激励政策适当给予经营班子人员奖励的原则性规定,未经相应程序批准执行,不是于建财、王志国、任红分得华世田汽车贸易公司财产的合法依据。

  法晚记者获悉,2015年3月3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文/记者 毛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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