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券商外资比例不超过49% 期货公司须中方控股
- 发布时间:2015-04-21 08:29:50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期货公司须由中方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明确,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同时明确,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为了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引导外商投资有序发展,此次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施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措施。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外开放新特点,试行办法主要在审查范围、内容、程序等方面对现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建立了信息共享、实时监测、动态管理和定期核查的联动机制。试点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新一轮对外开放。
具体看,审查内容包括外商投资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施的影响;外商投资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外商投资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外商投资对国家文化安全、公共道德的影响;外商投资对国家网络安全的影响;外商投资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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