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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修复机制

  • 发布时间:2015-04-20 10:1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在较为成熟的征信体系中,个人如果存在大量不良信用记录,其在经济生活中是寸步难行的。但是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并非不可修复,完善的征信体系除了要“奖励诚信、惩治失信”外,还应该给人以重新修复的机会。所以,信用修复机制应运而生,其主要帮助存在负面信用信息的个人,通过帮助个人申请更正错误不良信息、阐明违约理由等多种渠道,改善乃至修复不良信用记录。

  我国的个人信用修复机制

  我国个人信用修复机制尚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外个人信用修复机制类似,我国个人征信系统高度重视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产生的原因,并着力在科学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恰当的解决策略,以期在法律法规的支撑下,为信息主体提供一个可修复自身信用记录,重建良好信用等级的机会与途径。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修复机制主要体现在信用更新制度、异议处置流程、自主解释说明三方面业务。

  (一)生命更新的信用信息展示机制。我国目前已引入信息生命周期模式,不再展示超过5年结清的逾期信息,只要信息主体不再发生违约行为或及时结清相关业务,就可获得重建信用的机会。

  (二)面向信息主体的异议申请机制。目前,人民银行已建立一整套完备的异议处理流程,当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中的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发起异议申请,要求征信中心与数据报送机构对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如果信息的确存在错误,则数据报送机构应予以修改;如果信息无法准确合适,需添加“异议标注”,表示该信用报告可能存在有无信息,目前尚无法准确核实。

  (三)信贷机构及个人的自主解释机制。个人信用报告中设有“机构说明”信息段,展示了由金融机构上报的,应引起信用报告使用者特别关注的信息。该信息段可以帮助信息主体对不良信息记录进行解释,且来自于金融机构的信息更可靠,更易被他信用报告使用者接受采信。另外,个人信用报告中还设置了“本人声明”的信息段,一般是信息主体对异议受理回复有不同意见,或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特殊情况时,向征信中心提交的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为非主观恶意违约的信息主体提供了一定的解释空间,供信用报告的阅读者更加客观地分析判断其信用水平。

  美国的相关经验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目前已基本形成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第三方机构为实施主体,以公众监督为保障的信用修复机制体系,各利益相关者在该体系内的角色、义务已较为明确。

  (一)完善的个人信用修复机制法律体系。个人信用修复主要涉及美国的3项法律,分别从客户的知情权、修复权与对信用修复机构的监督权三个方面进行的规定。《公平及准确信用交易法案》规定:“消费者有权每年从信用报告机构得到一份免费的信用报告;有权获得信用报告机构所计算的信用评分,每当有负面信息加入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机构必须通知消费者。”《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银行和其他信息提供者要及时对消费者的问题做出反应;信用局要及时注销过时信息,尽力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将信息一年免费披露一次给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应有合法理由。”《信用修复机构法》规定:“信用修复机构是帮助消费者修复其信用记录的营利性专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修复机构的欺诈行为应受到限制。”

  (二)专业化的信用修复机构。美国有大量专业化的信用修复机构为客户提供流程化、专业化个人信用修复服务。信用修复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为:1.针对客户信用报告中存在的错误不良信息,指导消费者向相关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修改错误信息;2.根据客户不良记录的现实情况,对客户提出告诫以及解决方案,引导信用记录向良好状态发展。

  (三)信用修复机构工作流程。1.获取各大征信局为信息主体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其中不实信息进行筛选和提炼,并以规范的信件格式,向征信局提出异议,敦促其尽快修改并恢复原有信用状况。2.对确实存在的不良记录,向征信局主动发起解释,对其产生原因进行补充说明,以赢取部分信贷机构的信任。3.评估信息主体自身不良记录的严重程度,对于目前仍处于拖欠状态的,尽可能全额归还,或申请延期,避免信用状况继续恶化。4.评估自身还款能力,尽快申请抵押或担保类信贷产品。5.选择较容易获得审批的零售机构或百货公司,申请消费信用卡,购买产品分期付款,按时还款,重新积累信用。6.对于历史申请而始终未开通使用的信用卡,尽快开通使用并按时还款,在信用报告中展示良好的还款行为。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美国《信用修复机构法》等禁止其对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做出虚假的或者误导性的陈述,并禁止其参与任何欺骗性活动。违反《信用修复机构法》的机构将承担民事责任,赔偿金包括消费者遭受的任何实际损失,或者相当于信用修复机构收取的费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律师费。

   加快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征信立法,修订《信用修复机构法》。建议针对个人信用修复的机构设置、业务界定、工作流程、责任义务等进行详细规定,并且对于征信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做出明确的政策指导。

  (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使用机制。金融机构应合理、人性化使用信用信息,对于不良信息,应该考虑其所占比重、程度轻重、影响大小、是否有非主观因素等,不应该不问缘由见不良信息便拒绝办理信贷业务。使得客户存在修复自身信用状况的机会与主观意愿。

  (三)尽快研发个人信用评分系统。建议改变当前个人信用报告的单纯展示模式,大力开发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应根据不良信息的类型、比例、金额、持续时间、权重等多方因素,评定客户的个人信用分值。以此更好的帮助金融机构在信贷交易中做出决策。

  (四)全力扩展信用修复渠道。要围绕信用修复标准清晰划定信息主体、报数机构、征信中心以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和咨询机构的职责权限与协调机制,为信息主体提出异议、出示证明、依法判定、更新记录搭建通畅桥梁、提供高效服务,降低不良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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