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钱银行不该收却收了
- 发布时间:2015-04-18 07:35:07 来源:长春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 银行卡质量问题损坏 更换不应收费
■ 格式合同已说明不代表银行可免责
■ 贷款未按期偿还 银行直接扣款涉嫌侵害借款人财产权
长春晚报记者 祝微
去银行办理业务的市民会遇到各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收费项目和签署各种格式条款,但是却不明晰这些条款究竟是否合理合法。日前,吉林省工商局针对“银行六大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解读。
这些银行业常见的合同格式条款存在侵权、违法的行为,你知道吗?
银行直接扣款
涉嫌侵害借款人财产权
合同格式条款一: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它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解读:根据《合同法》规定,成立法定抵销须符合一定条件。如果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并非活期存款而是定期存款或者其它理财账户,则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贷款人的债务尚未到期,显然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此外,即便符合法定抵销条件,法律也要求当事人通知对方。
实践中,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通常是独立的合同主体。因此,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与借款人和贷款人总行其它营业机构之间的存款关系相比,当事人并非同一主体。既然当事人不同,就无法满足“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这一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贷款人直接扣款不仅于法无据,还涉嫌侵害借款人的财产权。
修改《信用卡章程》
不通知持卡人是侵权
合同格式条款二:本合同所依据的《信用卡章程》发生修改或信用卡用卡规定、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银行、持卡人均有约束力。
解读: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变更重设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生效。本条款规定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可以无须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持卡人同意,随合同所依据的《信用卡章程》之变更而变更,其实质是排除了持卡人对变更后合同内容的选择权,将持卡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安排排除在持卡人意志之外,这不仅违反了合同法的意思自由原则,也侵犯了持卡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银行卡质量问题损坏
更换不应收费
合同格式条款三: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经营者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换卡手续费。
解读:各分支机构都是商业银行的一部分,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都属于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任何办卡网点都能办理换卡手续,经营者限定消费者到某营业网点办理,人为制造不方便,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违反《消法》的规定。此外,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是由于持卡人自身的责任,还是由于卡片自身的质量问题,应区别处理。若因卡片本身质量原因或其它方面的银行的原因造成卡片无法使用的,银行应当免费换卡,还应赔偿持卡人的损失。
抵押登记费用
应由抵押权人付费
合同格式条款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解读: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综合分析《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或土地的抵押权设定登记,均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依据发改委价格相关文件,登记费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在不动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中,抵押权人是不动产抵押权的权利人,抵押权登记具有确认、公示以及保护其权利的作用,理应由抵押权人负担相关费用。
银行“视同同意”表述
不合乎法理
合同格式条款五:持卡人办理借记卡后,视同同意发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持卡人的金融信息用于发卡银行其它产品和其它服务的交叉销售。
解读:《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本条款以“视同同意”方式将存款人的个人信息用于银行商业行为,不合法理。当事人以默示方式表达意思的,可分为推定方式和沉默方式两种情形。对于推定方式,应当推定当事人对明确了解知悉之行为内容表达意思;对于沉默方式,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及交易习惯外,不得推定当事人的沉默构成意思表示。
本条款银行“视同同意”的表述系以推定或沉默方式来确认存款人的意思表示。若以推定方式,因银行未明确“其它产品和其它服务”的具体内容,存款人并不知晓其所欲同意者是何内容;若以沉默方式,则既无法律明文规定也无交易习惯可言,更谈不上存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了。
格式合同已说明
不代表银行可免责
合同格式条款六:在签署本合同时,贷款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借款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有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解读:《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消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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