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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药”价新规 需引入新势力

  • 发布时间:2015-04-16 14:5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据媒体报道,国家卫计委将要建立“谈判机制”来限制部分贵族药的市场价格,利用“谈判”以政府介入的形式来降低药价。这一方面说明我国个别药价依然存在巨大的虚增空间,另一方面也说明药品竞争市场尚不透明,仍需要一定程度的政府宏观调控。那么,如何建立一套适应中国市场的药价控制长效机制,就成为保障我国患者权利、治理虚高药品市场的重要问题。

  药品事关健康 具备特殊商品属性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既有普通商品在市场的流通属性,又与社会医保和公众健康紧密相关,药品的价格一定程度上反映国民福利的程度。

  我国目前药品价格的形成主要由政府定价、政府制定指导价,以及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一般价格组成。

  按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药品价格“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按照法律规定,那些被依法定价或指导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医疗机构都不能擅自提高价格。

  药价宏观调控 重点在于成本核算

  价格标准形成的前提是,药品生产者要如实向政府提供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成本核算。换句话说,政府对药品的定价并非越低越好。这是因为,如果不能遵循市场流通规律,保障药品研发者和生产者获取一定利益,那么,药品生产者就会失去创新动力和生产热情,反过来就会伤害到全体国民的利益。

  所以,政府在对药价进行宏观调控之时,决策基础在于控制药品暴利空间,明确药品生产确切成本,以及保证部分常用药能让普通百姓都用得起。

  价格形成机制 令“贵族药”成新宠

  现有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有很大弊端。一方面,药品企业生产成本是不断递减的,而政府定价相对稳定,这就会产生定价后药品利润空间的反向提升。

  另一方面,政府僵硬的定价影响了药商利润,按照市场规律,越来越多的药商倾向于生产那些没有政府定价的新药。这样一来,市场上疗效很好又价格低廉的药品逐渐缺少生产保障,具有独特效果或享有垄断生产的“特药新药”成为药商新宠。

  特别是一些国外进口药品,因为知识产权垄断,以及生产成本不确定因素,这些药品进入我国市场时,逐渐形成了“贵族药”的身份特征。因此,以往单纯依靠发改委的药品限价机制需要改革,必须引入更多的市场因素。

  市场尚未成熟 价格指导仍然必要

  目前,这些贵族药在中国市场的利润空间巨大,在政府形成指导价的背景下,贵族药品至少还有发改委等直接控价机制,可以一定程度上抑制药品暴利问题。但国家发改委要逐渐取消对最高零售价的管制,都交给市场去形成价格。

  从理论上讲,国家对药品取消最高限价是一件遵循市场规律的好事。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和供求规律形成的“看不见的手”,往往会带来较政府强制干预价格更好的效果。同时,政府放开价格管制还需要其他市场要件。在药品领域中,市场作为主要调节价格机制的前提是,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交易和管理环境。

  目前,我国医疗市场竞争尚达不到市场理论上的客观需求,药品回扣、行政垄断、专利暴利、医疗不透明等情形仍广泛存在。因此,在药品市场真正成熟之前,政府仍应以各种形式的宏观调控来适度干预药品价格市场。

  谈判模式主体 应加入消协、医院

  按照日前国家卫计委的信息,政府将以“谈判”的方式对社会关心的药品价格进行调控。特别是针对国外进口药品、专利药品、特效药等建立长效谈判平台,建立起药品价格形成的规则。这个消息显示,我国药品价格可能会从发改委的行政指导价,逐渐减少行政干预,形成以谈判为主的宏观调控价格控制模式。

  药品谈判模式据称将在今年出台。从谈判主体看,国家癌症中心、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北京儿童医院、中国疾控中心、中医药行业协会将分别成立肿瘤用药、心血管用药、公共卫生用药、中成药等谈判组。

  可见,未来谈判主体大多依旧是政府,或政府主导的“半行政”组织,这种谈判主体构成令人担忧。一方面,目前谈判主体并没有改变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定价旧模式,之前发改委定价时的参与者,又变成了谈判桌上的参与者,“换汤不换药”的“原班人马”是否会达到预想改革收效,值得商榷。

  另一方面,药品也是消费品,患者也是消费者,药品价格谈判不能缺少消协组织。同时,医疗机构是药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医院等机构是病患需求和药商供给的链接点,缺乏药品市场“链接点”的谈判就是“空中楼阁”,似乎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信息无阻流通 打破权力寻租空间

  我国医药价格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将药品价格全部交给市场不能一蹴而就。以政府为主导的价格谈判应该是一个国际比较通行的好办法。但是,谈判的主体选择应该慎重,毕竟药品价格的权力寻租很大,前车之鉴也很多。

  目前我们需要建立的,并非是单纯的一个谈判平台,更应着重建立,或首先应该建立的是一套透明的价格形成规则。在这个规则中,包括价格谈判主体、价格形成机制、药品成本核算、境外价格比较等都应在实施前和实施后全面向社会公布。

  只有形成信息在社会的无阻流动,才能保障市场在降低药价时的积极作用,也只有将全部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才能保证价格形成机制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朱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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